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28/418954.htm
違法!法院打臉台東縣府 撤銷美麗灣環評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備受矚目的台東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8日宣判,法官認為縣府通過環評不合法,
判決居民勝訴,縣府通過的環評審查結論應予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美麗灣渡假村公司在2004年與台東縣政府簽訂契約,
以BOT方式對台東縣卑南鄉海灘地區進行開發,
但引起當地原住民居民和環保人士抗議。
2012年該案被最高行政法院以環評審查不合法,
撤銷縣府環評許可,不得動工。
台東縣政府2月再度通過環評,
3月以府觀管字第1020036513號准予復工,
2013年當地居民聲請開發案於行政爭訟終結前停止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居民勝訴的三個理由如下:
1.旅館興建與營運之過程可能造成空氣品質、噪音、
水質、廢棄物等環境影響,確有影響當地居民之生命、身體、
財產權益之可能,當地居民即可認為具有訴訟權能,
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即為適格之當事人。
2. 促參案件之主辦單位,無論其是否為「開發單位」,
就代表或督導開發案件主辦單位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
均認應迴避表決;但台東縣府環評審查會中有縣府官員,
違反「應迴避未迴避」原則。
3. 環評審查結論是美麗灣公司履行各項污染物
對環境影響預防及減輕之措施、以及所附負擔之前提下,
判斷開發行為對環境無重大影響之虞,
而無需進行第二階段環評,換言之,
是假附條件通過之名規避第二階段環評審查,
未研判原來開發狀態是否「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
資料來源2: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028004445-260402
美麗灣違法環評 再被法院撤銷
劉宥廷
美麗灣開發案爭議不斷,台東縣政府歷經2次與環團、反對興建的當地居民行政訴訟都吞下敗戰,但前年再度有條件通過環評,同意渡假村復工引發他們不服,再度打撤銷環評決議官司;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8日判決居民勝訴,認為縣府通過環評不合法,仍可上訴。
台東縣府2004年將杉原海水浴場BOT給美麗灣渡假村50年,業者隔年取得建照動工,但3年後因其環保爭議性大被法院令停止開發,縣府通過第5次環評,讓環團、居民不服展開行政訴訟;未料,縣府不理判決、仍核發建照,直至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第5次環評才停工。
不料,縣府在2012年底重啟有條件通過第7次環評,並在去年准許美麗灣復工;環團、居民不滿政府鴨霸行徑,當地居民林淑玲等14人再度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並聲請要求停止復工假處分獲准,縣府不服提起抗告,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高等行政法院9月30日召開美麗灣撤銷環評最後1次雙方辯解庭,居民表示,住所就在開發地旁,開發後若遇天災,將無法疏散,生命安全遭受嚴重威脅;況且飯店營運將產生大量廢水與廢棄物,勢必破壞當地生態,損害依捕魚為生的人民財產權。
縣府、業者則反駁該主張太過空泛,不能憑想像就說未來會有危害,應提出具體佐證;並從未禁止當地居民進入海灘,居民權益沒有受到任何減損。高等行政法院今下午4時30分作出撤銷違法環評決議,居民勝訴判決。
合議庭法官認為,縣府所作環評審查結論僅以附帶條件方式通過,未實施第二階段環評,同時當地居民本於環評法第9條、10條、12條賦予的程序參與權受影響,以及環評審查中有縣府官員,環保、建設及農業等局處長應迴避未迴避;同時也認為開發案在旅館興建、營運的過程可能造成空氣品質、噪音、水質、廢棄物等環境影響,確有影響當地居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權益的可能性,台東縣府所作環評審查結論有違誤,應予撤銷。
資料來源3:
http://newtalk.tw/news/2014/10/28/52959.html
美麗灣開發案 台東縣府再吃敗訴
新頭殼newtalk2014.10.28 金名/高雄報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台東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環評審查結論有違誤,應撤銷,今(28)日宣判台東縣政府敗訴,這是2012年最高行政法院以該案環評審查不合法,撤銷縣府環評許可後,縣府第2度敗訴。但由於全案可上訴,未來仍存變數。
合議庭法官認為,開發案旅館興建與營運的過程可能造成空氣品質、噪音、水質、廢棄物等環境影響,確有影響當地居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權益的可能性;同時這項環評審查結論既有應迴避而未迴避的委員參與表決,台東縣政府所為的環評審查結論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台東縣政府10年前通過美麗灣開發案,但遭環保團體與當地居民抵制,雙方數度交手,開發工程也數度延宕,2007年間環保署應環團要求現勘,確認業者開發違法,要求台東縣府命業者停止開發並補做環評,但縣府僅補做環評且迅速通過,環團為此提起第1次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2012年以該案環評審查不合法,撤銷縣府環評許可確定。
不過台東縣政府不理會判決結果,再度通過環評,准許業者復工,美麗灣公司繼續開發,當地居民不滿縣府,再度委由環保團體提起公民訴訟,要求立即停工並聲請假處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去年審理假處分聲請後認為,該案在未經審查確定合法前繼續施工,將對聲請人所居住的環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裁定全案應停止復工,縣府提抗告,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由於縣府堅持美麗灣已通過2度環評,居民去年再度提告,要求撤銷違法環評決議,合議庭法官認為,台東縣政府之前所做成的環評審查結論,是以附條件方式通過環評審查,而未實施第二階段環評,因此判決縣府敗訴。
資料來源4:
http://4fun.tw/PMsw
政府帶頭違法,業者放膽照抄
司法一直輸 美麗灣還要玩到底?
作者: 文◎呂苡榕 | 新新聞周刊 – 2014年11月8日
中科三期多年來開庭、環評,居民都會放下手中工作,風塵僕僕趕來參與,但就算訴訟贏了,也只能拿判決書安慰自己,和解,是最無奈的決定。從中科三期到美麗灣,讓人看見行政法院的進步與行政機關的顢頇。
十月二十八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撤銷了台東美麗灣渡假村的環評,這是史上第一次,單一開發案兩次環評連續遭到法院撤銷的案例。在美麗灣之前,中科三期二次環評一度也被法院撤銷,但今年八月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解下,以和解收場。
「停工不停產」為美麗灣鋪路
這場和解是一記耳光,響亮地打在行政法院臉上。和解等於承認了司法能給的正義只存在於判決書上。法院無奈,只能期待透過和解,居民或許還有機會要求開發單位做到更好的環境保護措施。如今美麗灣判決出爐,但台東縣政府仍可以上訴,走到最後,這場官司會不會又是另一記耳光?
纏訟多年的美麗灣案,由於開發單位一開始切割開發面積,企圖規避環評,之後又多次增加開發面積,引發環保團體與當地居民不滿。一直到二○○七年台東縣政府才開始補做環評,隔年環評通過,環保團體提起行政訴訟。一二年,環評無效定讞,同年年底,台東縣政府補做第二次環評。
同樣的場景出現在中科三期開發案。比美麗灣早了幾年,中科三期的環評在二○○六年通過,之後居民提起訴訟,二○一○年台北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環保署的上訴,環評確定遭撤銷。但環保署與台東縣政府如出一轍,立即補做環評審查,同年八月,二次環評再通過。
一○年環評撤銷確定,那一年中科三期居民的辯護律師蔡雅瀅在一場研討會上說出對於行政訴訟的心聲,「這場判決,讓我們知道可以一直走下去,因為道路前方,依舊有光。」但之後的補做環評、再次訴訟,都證明那道光只是一場幻影。
為了保住這個「國家重大建設」,行政機關與政府官員紛紛跳出來「解釋」這項判決的意義。包括時任行政院長的吳敦義就曾說:「法院判決是一道『符咒』,只要環評過關,符咒就能撕下。」暗指只要補做環評,就沒了環評遭撤銷的問題。而環保署則是一連三天召開會議,企圖強渡關山讓中科三期「恢復正軌」。
雖然當時居民委任律師聲請暫時停止執行、也獲得法院核准,但行政院卻解釋為「裁定不及於第三人」,因此認定停工的範圍僅限於「公共建設」,至於投產的廠商則不在此限。這樣的解釋創造了破天荒的「停工不停產」,也為之後的美麗灣鋪下後路,即便環評遭撤銷,依舊可以繼續動工,一直蓋到徹底完工。
恐龍法官助長行政機關專斷
行政機關不尊重司法判決,一個原因在於台灣《行政訴訟法》,一直到二○○○年才開始有比較健全的訴訟制度。而新制上路後,法官卻由許多不懂行政法或憲法精神的人擔任,在「政府怎麼會做錯事」的思維下運作,導致行政機關勝訴率高達九成。一位行政法院法官就表示,因為恐龍法官仍多,他們的判決多會傾向行政機關,因此像中科三期這種單一進步的判決,很容易讓行政機關以似是而非的理由來反擊成功。
今年八月,中科三期開發單位與居民達成和解協議。原本開發單位也將敗訴,創下史上第一遭兩次環評遭撤銷的紀錄,但宣判前法院提出和解建議,希望藉由廠商提供經費,來加強當地的環境保護措施。
不得不用和解來結束這場訴訟,是因為第一次的環評撤銷,已讓法院見識到行政機關的專斷獨大,「許多法官後來在私下或研討會的場合上,對於這個案子都罵得要死!因為行政機關的態度,破壞了三權分立的體制。」美麗灣辯護律師詹順貴說道。
人治超越法治,奢談民主
經年累月的訴訟讓中科三期居民累了,「像在美國有所謂的『策略性訴訟』,指的是把弱勢的一方拖進法庭裡,久了之後弱勢的一方自動會認輸,因為受不了也玩不起。」詹順貴說,中科三期一案,多年來開庭、環評,居民都會放下手中工作,風塵僕僕地趕來參與,但就算訴訟贏了,也只能拿判決書安慰自己,行政機關一樣不理你。和解,是最無奈的決定。
行政機關不服判決,在法治國家裡幾乎難以想像,「在國外政府若是輸了官司,是會覺得丟臉趕緊賠了,哪像台灣,還得在《強制執行法》增訂對政府強制執行的條文,避免政府官司打輸還不履行義務。」該名法官諷刺,政府根本只會叫人民守法,自己卻不懂守法。
今年六月,行政訴訟法通過修法,修法之前也曾經討論,是否要在法條內增定判決具有強制力的相關條文,要求行政機關非得遵守判決不可。「但後來法學者認為,尊重司法是一個民主國家的正常行為,訂了這樣的強制條文,像是在強調自己並非民主國家似的。」詹順貴說,也因為這樣的考量,最後沒有增補這樣的條文。諷刺的是,事後證明行政機關的確不打算尊重法院,也間接證明了台灣並未民主。
從中科三期到美麗灣,讓人看見行政法院的進步與行政機關的顢頇,以及追尋正義的路上有多少苦難與挫敗。「其實重點在操縱這個制度的人。」詹順貴說道。當人治超越法治,司法勝利也只能以和解收場。而纏訟多年的美麗灣,又會不會再度給司法一記巴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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