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9日 星期日

[綜合] 屏東縣政府誤傳公文事件相關新聞評論

參考資料1: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145702

屏縣府誤傳公文 蔣丙煌:嚴重行政疏失

2014-10-31  18:37 [自由時報]

屏東縣衛生局稽查員蔡青蓉將衛福部文書誤傳給頂新公司,

衛服部長蔣丙煌下午重話批評,流出公文是「嚴重的行政疏失」,

就算非加密公文也不該提供給業者。

檢方昨爆料搜尋味全總部時發現,

電腦內竟有「檢方正要查明飼料油疑雲」的相關公文,

懷疑衛福部有內鬼。屏東縣衛生局稽查員蔡青蓉中午開記者表示,

當初只是要將食藥署要求稽查的越南進口油品批號傳給頂新屏東廠,

不慎將內部電子文書一併傳出。

蔡青蓉坦承自己作業疏漏,但強調絕對沒有洩密的意圖,

不慎誤傳的公文重要性僅標示「高」,不是機密文件

聯合新聞網報導,衛福部長蔣丙煌談及此事時表示,

就算不是正式公文,但只要是內部重要資訊,

無論有沒有加密都不可提供給業者,屏東縣政府的行為是嚴重的行政疏失。

衛福部次長許銘能也批評,不管電郵公文是否標註機密,

稽查人員不能外洩被檢舉對象的違法證據是工作原則

若事先通風報信當然什麼都查不到。許銘能說,

這次事件顯示地方衛生稽查人員可能便宜行事,

或是公務人員業務保密作業有疏漏,應當檢討。


參考資料2: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101/420537.htm


「內鬼」不小心洩密頂新? 
三疑點打臉「誤傳」說法
ETtoday 新聞/2014年11月1日 00:39



政治中心/屏東報導

檢調追查黑心油案,驚爆頂新事先取得衛福部查廠機密公文,

屏東衛生局稽查員蔡青蓉坦承誤傳,

檢調上門才知洩漏機密公文,她31日下午被傳喚說明,轉列被告。

而外界也質疑屏衛局的說法,點出三個關鍵可疑點,

包括傳真還特地問有沒有收到,這麼用心?

連續傳多份還算不小心?以及電子公文無標註機密等級的問題。

彰化檢方在味全公司的電腦裏,查到衛福部的機密文件,

懷疑有內鬼,屏東縣衛生局10月31日坦承,

機密文件是承辦的稽查員蔡青蓉傳給統頂新的,

收到衛福部稽查大幸福油廠的公文時,

因為上面沒有註明機機密,

在傳真給頂新屏東廠索取油品相關資料時,

不小心傳了出去,直到遭到屏東檢方約談時,她才知事情大條了。


稽查員蔡青蓉指出,10月9日晚上收到衛福部公文,

要求稽查頂新進了多少大幸福的油品,

她不小心把公文也傳給頂新,隔天還打電話跟廠長確認。

她說他原本只是要把印好的報關表格傳給頂新,

沒想到連同底下的衛福部公文、越南代表處的文件,

通通傳給頂新,還強調從頭到尾都不知道,公文是機密文件。

一直到10月17日,檢察官傳喚蔡青蓉以洩密瀆職案偵辦,

她才知道洩漏機密公文。屏東地檢署已立案偵辦,

原本蔡青蓉10月17日是以關係人身份被約談,

下午又被傳喚說明,身份從關係人轉成被告。

對於衛生局「誤傳」的說法,綠委田秋堇表示,

當時屏東縣政府趕著要資料,很難說是故意洩密或圖利,

但奇怪的是,公文上並沒有「機密」,檢調是如何判斷?

如果當初衛福部提供給屏縣府的公文未加註,

事後又告訴檢調為機密,「那公文到底要怎麼判定?」
洩密案疑點重重,外界對衛生局說法仍存質疑,

認為有必要查清楚是否有內鬼,並提出三大可疑關鍵點,

包括「傳真給味全,隔天還特地問有沒有收到」,

稽查員是否太用心?

第二,「連續傳多份還算不小心誤傳?」

以及「電子公文有可能沒有標註等級?」的問題。

蔡姓稽查員的無心之過,可以讓頂新有多一天時間滅證,

幾乎打亂檢調辦案腳步,查油讓自己也扯進官司,

是無心之過還是真的是內鬼,就等司法查個清楚。


參考資料3:
http://udn.com/NEWS/OPINION/X1/9040291.shtml

稽查豈能公開 誤傳也是瀆職

【聯合報╱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新北市)】 
2014.11.03 02:09 am

魏應充雖已經北檢、彰檢相繼起訴,並由法院繼續延押,
但卻傳出檢方搜味全總部時,發現有衛福部的機密文件,
致被懷疑公務機關是否存有內鬼。而經屏東縣政府出面澄清,
此乃因為衛福部所發公文,無註明機密字眼,才「誤傳」給頂新。
如此說詞,不僅讓人難以接受,且就算是疏失,亦會觸犯刑法。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只要依法核定為機密者,
公務員就負有保密義務,若故意洩漏或交付,
根據此法第卅二條第一項,可處一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即便為過失,亦須負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
所以,行政機關對於主管事務所為的稽查工作,本就屬應保密事項,
惟若未經上級機關核定為機密,下級公務員因此洩漏,
恐難以國家機密法的相關規定治之。不過,未經核定為機密者,
亦不代表公務員即可任意公開。
以行政機關對食品安全的稽查工作來說,不管有無核定為機密,
都不能、也不應使受稽查者知曉,否則,其就會有所準備,
如此的稽查,還有何意義?故若以上級未核定機密來辯護,
實讓人對公務員的法治觀念產生質疑,也暴露出,
目前稽查食品安全的工作,恐多流於形式,致難為人民把關。

也因此,公務員即便無收受來自當事人的任何金錢,
卻將此等事項事先為揭露,若屬明知
就會涉及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法定刑為五年以上的圖利重罪
而即便查無圖利之事實,對於此等應守秘密之事項,若故意外洩
觸犯刑法第一二七條第一項,法定刑為三年以下之罪
即便無故意,而僅是疏失,亦屬此條文第二項,法定刑在一年以下的過失犯
總之,針對此次頂新的洩密事件,絕不能當成僅是行政疏失,而是涉及到刑法的瀆職犯罪。故面對此等事件的調查,就不應由行政機關為自主調查,而應是由檢方,尤其是專司貪汙防制的廉政署,來對中央與地方主管衛生部門的官員徹查。畢竟,對抗食品犯罪,除了訴追黑心商人,更要除去黑心官員,以根本去除貪腐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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