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日 星期四

[考銓]「郭冠英條款」懲戒公務員可剝奪退休金 (公務員懲戒法修法相關)


「郭冠英條款」初審通過 違法公務員可追回退休金

 
 蘋果日報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修法前,原本對於違法失職的公務員,懲戒的處分只有撤職、減俸、申誡等規定,但過去常見違法公務員趁案件還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中提前申請退休,修法後新增懲戒方式,對違法公務員可免職,並不得再任公務員,也可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也可罰款,該公務員已支領的退休金也可追回。

行政院前新聞局秘書郭冠英任職新聞局期間因辱台言論遭監察院彈劾,停職期滿後回任台灣省府,引發屆齡退休可領高額月退爭議,這次修法被稱為「郭冠英條款」,不過修法不溯及既往,郭案仍無法適用。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後,還須經立法院院會完成二、三讀,三讀通過經總統公佈施行後,公務員只要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或是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都可依法懲處;即使已退休或離職的公務員,任職期間的行為也適用,但如果公務員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處。

另外,前檢察總長黃世銘也有類似狀況,黃涉嫌洩密,卻趕在判決確定前退休,爽領高額月退金,同樣引發爭議。不過黃世銘受《法官法》規範,若要避免黃案發生,要修《法官法》,跟今天修法無關。(何哲欣/台北報導)

資料來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401/585059/



受懲戒公務員 可免職追回退休金



時間:2015-04-01 16:41 新聞引據:採訪 撰稿編輯:劉玉秋

資料來源:
http://news.rti.org.tw/news/detail/?recordId=182004




立院初審通過 公務員違失離職 追砍退休金

2015-04-02 自由時報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增訂「郭冠英條款」。若完成三讀,公務員離職或退休,也要就其任內的違失負責,課以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之處分,甚至永不得再任公務員。

公懲法增訂「郭冠英條款」

修正草案也有重大變革,目前採取會議制的公懲會,未來將採合議庭形式;被懲戒人可請律師辯護,在五個人一組下進行言詞辯論,除有機會陳述其最後意見,若不服判決結果也能聲請再審。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指出,「公懲法」自一九八五年至今從未修正過,現在是全面翻新。對於違失公務員究責的部分,將與銓敘部所送的「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減發或停發涉貪公務員退休金,以及民進黨團提的「法官法修正草案」,停發判決有罪確定的司法人員退養金,產生競合關係。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公懲制度將朝懲戒實效化、組織法庭化、程序精緻化發展。除現行的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外,草案新增免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罰款等三種處分;遭免職處分者,終身不得再任公務員。修正草案也納入以往不受「公懲法」規範的軍人,若與該員職務無關的違法行為「嚴重」傷害政府信譽,亦適用公懲制度

遭免職 終身不得再任公務員

以往有公務員在違失曝光後,火速退休或離職以規避責任,修正草案也新增「防落跑條款」,涉案送懲戒者,不得申請退休。即便已退休、退休生效且已領退休金者,若遭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之處分,除能追回已領部分,亦能追及被懲戒人的遺產。
未來再有類似前新聞局秘書郭冠英的情況,恐會在監察院移付公懲會後,處以最重免職之處分,無法再回任公務員。


資料來源: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68271



「郭冠英條款」懲戒公務員可剝奪退休金


2015-04-02 03:08:47 聯合報 記者鄭媁/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將「郭冠英條款」入法,增訂公務員「免除職務」、「剝奪退休金」、「罰款」規定,公務員懲戒機制將更完善。
行政院新聞局駐外前秘書郭冠英任職新聞局期間發表辱台言論,遭監察院彈劾,去年三月回任台灣省政府外事秘書,任職不久退休即領高額月退俸,引發爭議。
依照現行懲戒制度,公務員若違法失職,只能撤職、記過、降職或減俸,未能有效處罰已離職或退休公務員。
初審通過「郭冠英條款」,增訂「免除職務」懲戒處分,違法公務員可免職,並不得再被任為公務員,也可剝奪、減少退休金,以及罰款等「財產性」懲戒處分,以淘汰不適任公務員。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表示,現行「公務員懲戒法」已近卅年未修法,這次能在立法院通過初審,已寫下歷史。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已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違失行為,同樣適用此次修法範圍。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林欣蓉說, 修法不溯及既往,郭冠英一案將無法適用。
林欣蓉說,一般外界認為公務人員發生事情,監察院或其他機關在查,就趕緊辦理退休。這次修法仿效德國,可以剝奪、減少退休金,即使已辦退休、退休生效,甚至是遺產,已領退休金仍可依法追回。
初審條文也明定,若有軍職人員因案在公懲會審理中,或經監察院提出彈劾者,不得申請退伍。
此外,以往公務人員涉及刑事案件,因停止審議期間過長,無法即時懲戒,導致外界常有「案子發生十幾年,公懲會怎麼現在才判」質疑。
為避免懲戒案件因刑事案件久懸未結而延宕,林欣蓉說,初審條文增訂「屋頂條款」,停止審理最多只能停到第一審刑事判決。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6656/811560-%E3%80%8C%E9%83%AD%E5%86%A0%E8%8B%B1%E6%A2%9D%E6%AC%BE%E3%80%8D%E6%87%B2%E6%88%92%E5%85%AC%E5%8B%99%E5%93%A1%E5%8F%AF%E5%89%9D%E5%A5%AA%E9%80%80%E4%BC%91%E9%87%91







2015年3月30日 星期一

單身勞工過世 遺屬請領條件擬放寬 ( V.S.公保遺屬請領條件)


資料來源: 中時電子報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331001505-260114


單身勞工過世 遺屬請領條件擬放寬

2015年03月31日 04:10 洪欣慈/台北報導



單身比例越來越高,為避免勞工過世後,因無直系親屬,剩餘的勞保一次給付差額全數充公,勞動部昨表示,目前正研議放寬申請條件,取消現行規定孫子女、兄弟姊妹需受扶養才可請領的限制。

勞工請領老年給付,如符合年資條件,可選擇請領每月請領年金或一次給付,但日前傳出有單身勞工為避免老而無依,未一次請領110多萬元勞保老年給付,選擇按月領取約1萬2000元年金,不料領了3年、約43萬元就身亡,差額70多萬元因沒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可領,全被充公,粗估國內恐有千例類似個案。



依現行勞保作法,遺屬領回年金與一次給付差額,或被保險人因故死亡之遺屬津貼,請領順位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最後才是受扶養的孫子女或受扶養的兄弟姊妹,若被保險人為單身,父母、祖父母又均已死亡,當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不久即死亡、或在職期間死亡,兄弟姊妹若無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便不符合請領條件。

勞動部表示,考量未婚單身漸成普遍現象,法律須與時俱進,研議放寬限制,讓請領能更彈性,目前部內正積極研議修法,具體時程還未定,但會盡速討論並提出修法草案。

銓敘部退撫司司長呂明泰表示,公保若發生類似情況,遺屬可領年金與一次給付的差額,且兄弟姊妹不須受死者生前扶養;勞動部則說,各社會保險的給付條件、標準及費率設算等都不相同,不能一起比較,像勞保年金給付的年資給付率便高於其他社會保險很多。


[行政學&考銓] 草食系公務員(公務人員升遷、激勵相關)


資料來源: 中時電子報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331001576-260109

我見我思-草食系公務員
2015年03月31日 04:10
楊舒媚





台北市長柯文哲上任後,自稱「游得比鯊魚快」、24小時LINE治理、快人快語電人、拔官…等作風,讓市府公務員爆出「逃難潮」。

柯P個性是造成此現象的重要原因;但另一方面,新時代公務員也確實不太一樣了。



日本橫濱市最近公布了2014年7~8月間,對全市22925名基層公務員做的調查。結果發現,6成以上公務員「不想就任需要扛責的職位」。

橫濱市於1955年開始實施主管升任考試;過去因是「躍龍門」之道,競爭率為如今的10至20倍。紀錄顯示,願意參加升官考的人,在1993年達高峰,有1451人,之後像溜滑梯般減少;2009年,只剩408人願意來試一試。

成為「幹部」的欲望低,知道狀況不妙的橫濱市,立刻為基層公務員進行生涯規畫輔導;一番心理建設後,2010年起願意「躍龍門」的應試者稍多,但整體而言,還是對升官抱著消極心態。

為了對症下藥,橫濱市府特別做了「橫濱市職員滿足度調查」。過程中,詢問願對當前工作與職務「全力以赴」、或「是不是有光榮感、使命感」時,8成以上基層公務員回答了肯定意見。

但進一步觸及「想不想就任需負更多責任的職位」時,「想」的人只有10%、「有一點想」的為28%;43.4%「不太想」、18.5%說「不想」,亦即高達6成的人,不想升官。

橫濱公務員為何不愛當官?納悶的市政府再對此找原因。

原來,「業務量變大又無法顧及私生活」、「工作與收入不對等」,讓公務員們感到不安,對升官興趣缺缺。負責此調查工作的市府工作改革推進課負責人說,「工作、生活、平衡,人們對工作的看法一直在演進,『草食』系職員或許增加了。」

「草食系」指的是團塊世代後於1970年左右出生的一代,因在長期不景氣的泡沫年代中長大,對一切感到淡泊、做事不積極;接受了重視生態與平等教育;在意生活的健康與穩定;別讓自己受傷、也避免傷到別人的「協調性」,是其「常識」;草食系並非就是草莓族,他們願意做好工作,只是不願意過勞。

世代交替下,草食系世代也正是目前台灣公務力基石。橫濱草食系不當官,台北草食系遇見鯊魚,選擇「逃難」去。

「逃難」未必是懦弱,相當程度是這一世代平和、平等、平權個性之展現;這種特質和柯文哲那一代吃苦、難勞、拚出頭的「肉食系」是不一樣的。

當肉食的柯P鯊魚遇上草食系,北市府公務員逃難潮不難理解,惡性循環下,柯P氣歪歪地一天得吃兩顆血壓藥也可想見。

鯊魚如何運兵草食系,恐是柯P當前最大的市政工程,畢竟獨木難支天。

2014年12月11日 星期四

[考銓] 公務人員簡任升官最快109年只採訓練 (聯合)

資料來源: 聯合即時新聞

[考銓&行政法] 公務機關錯發薪給 負部分責任(中時)

新聞來源: 中時電子報

公務機關錯發薪給 負部分責任

  • 2014-12-10 13:27
  •  
  • 中央社
  •  
  • 中央社
 部分公務機關長期發錯公務員薪給多年後才發現錯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表示,如果公務人員受益時,沒有使用惡意的手段導致機關發錯薪給,機關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保訓會指出,有一名公務員從民國87年開始擔任區公所民政課法制職系課員,支領法制加給。
 不過區公所一直到102年才發現該公務員不具有法制類科考試及格資格,不符合領取法制加給的條件,因此向他追繳從87年至102年共16年的法制加給,金額達新台幣約127萬元。
 這名公務員平時工作表現正常,並沒有使用詐欺、脅迫、賄賂等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使行政機關發錯法制加給,也沒有明知支領法制加給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的情形,保訓會認為受益人和機關都應該分擔責任。
 保訓會指出,各公務機關懲處其所屬人員因長期怠惰,導致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罹於消滅,因而無法追回溢發的公帑違失責任的案例,亦維持機關的懲處,支持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保訓會表示,建立追繳加給事件的審查基準,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審查受益人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如果受益人的信賴值得保護,對於超過5年以上的給付,即不予追繳。
 如果受益人的信賴不值得保護,衡量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對於超過15年以上之給付,以不予追繳為宜。
 保訓會指出,這個審查基準已獲得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支持,擬具「各機關(構)學校追繳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參考處理原則」,做為各機關追繳公務人員俸給的參考。

2014年11月12日 星期三

[考銓]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新聞 (罰則改級距裁罰)

新聞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108000151-260205

公職人員涉利益衝突 改級距裁罰

2014年11月08日 04:10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比較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比較






















立法院昨(7)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
將罰則由「倍數罰」改為依交易金額的級距裁罰
修正時通過附帶決議,認為現行規範關係人的交易行為,
在國外並無類似規定,請法務部研議是否放寬限制

提案人國民黨立委廖正井表示,此次的修法主要是
因應大法官解釋,認為現行條文違反比例原則,要求裁罰標準應設適當調整
因此參考政府採購法有關小額採購金額,
訂定了10萬元、公告金額、查核金額等標準,區分不同的裁罰級距。

現行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如果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者其監督機關,有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將處交易行為金額的1至3倍罰鍰,亦即採取倍數罰。

此次修正則改按金額級距裁罰,
明定未來交易金額未逾10萬元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交易金額10萬元以上未逾100萬元者,處6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交易金額 100萬元以上未逾1,000萬元者,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交易金額1,000萬元以上者,處600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1倍以下罰鍰。

條文也規定,交易金額以契約明定或可得確定的價格定之;
如結算後金額高於原定金額者,則以結算金額定之。

不過立法院會在通過修正草案時,也一併通過附帶決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其監督機關有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是為了維持政府清廉形象。

但參酌國外立法例,並無類似規定,而且依據公司法董事忠實義務的精神,
多認為董事與公司的交易未必為損害公司行為,
有時還可創造董事與公司雙贏,因此建請法務部邀集專家學者研議是否放寬限制。

[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於法院審理前可否具體求刑 相關新聞見解

資料來源1: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103000387-260109

時論-檢察官沒有具體求刑權

2014年11月03日 04:09  李復甸
審檢分立、不告不理、當事人對等、審級保障,是刑事訴訟法四大原則
檢察官雖是國家的訴訟代理人,但是與被告地位對等,在訴訟上之機會也相等。
檢察官與被告都是法庭中的當事人。
法官才是審判案件的主角。
檢察官沒有在起訴前具體求刑的權力。
又因為檢察官具有傳喚被告及證人、拘提、逮捕、
聲請羈押、搜索、扣押、勘驗、鑑定、監聽等強大的司法強制權
為免正當程序受到侵害,所以整部刑事訴訟法都在保護被告,
是憲法之下保護人權最重要的法律。

起訴求刑 形成法官壓力
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被告雖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尚未經法院審判定罪前,
不能即論斷被告有罪,仍應先推定被告無罪,
檢察官為了追訴被告犯罪,則必須在法庭提出充分的證據,
來證明被告確有犯罪。立法院尚對此規定作成附帶決議,
要求司法院繼續向起訴狀一本主義修正,進一步確保被告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規定,審判期日於當事人及辯護人
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後,檢察官及被告才對量刑範圍有表示意見之機會。
法務部主張沒有明文禁止不能在起訴時求刑,就可以求刑。
但是,對政府權力的解釋從嚴,對人民權利的解釋從寬,
是沒有爭執餘地的鐵則。依刑事訴訟法,除了簡易訴訟與認罪協商外,
檢察官不應在法院審理之前建議刑度,規範明確。
目前新聞媒體對於社會矚目之刑事案件,多採取連續性大幅報導,
且對於犯罪動機、背景、手法,甚至偵辦進度等,均為深入大幅之報導,
在此背景下,檢察官對被告所為具體求刑,不但是新聞媒體報導焦點,
更是形成民眾對案件評價與判斷之重要來源。
檢察官於起訴書到達法院之前就對媒體主張具體求刑,
容易形成社會大眾有罪預斷,並形成法官審理壓力,
倘審判結果與檢察官求刑形成重大落差,更將導致民眾對司法之不信任。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亦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法務部卻以74年12月6日法(74)檢字第14825號函,頒定檢察官偵查犯罪,
對於應提起公訴案件,得於起適當求刑之表示。
違背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當時仍屬戒嚴時期對保護人權之概念淡薄,
於今已大有改變。然而,檢察官違法具體求刑於今尤烈。

行政權不得侵越司法權

早年檢察機關確實隸屬於法院,同屬於司法行政部。
但在民國69年已審檢分立,檢察機關名稱雖仍稱某某法院檢察署或處,
但並不隸屬於法院。易言之,檢察官屬於行政院系統,
而法官屬於司法院系統。
判刑是司法權不是行政權。行政權不得侵越司法權。

監察院曾於101年五月九日通過101司正0004糾正案。
行政院也以院臺法字第1010029710號轉飭法務部確實檢討改進。
後經監察院舉行質問。法務部曾勇夫部長當場答應,
並以法檢字第10104137520號回復,除非在刑事訴訟法修法通過,
將不再於起訴時為具體求刑。迨羅瑩雪部長上任之後,
又陸續有違法求刑現象。監察院又舉行兩次質問。
大概是法務部受到最多次質問的記錄。
法務部若因第四屆監委以已經離任,
就可不顧糾正繼續違法,恐怕錯看了第五屆監察委員。

民眾情緒上都可以對惡性犯罪表示譴責排斥,
但是司法制度必須居中聽訟,客觀公正。
我們固然痛恨食品摻假,危害人體健康;
但是我們更痛恨行政濫權,危害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法務部可以容忍檢察官違法,卻無法抑扼法律人對違法行政的厭惡。

(作者為文大法律研究所教授、第四屆監察委員)


資料來源2: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9043620.shtml

檢察官具體求刑濫權? 法務部:非事實


資料來源3: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107000880-260109

名家觀點-求刑只在辯論後

2014年11月07日 04:09
李復甸

日前藉《中國時報》一角,批露對檢察官違法具體求刑之看法,
不意法務部未能自我省察,立即於晚間以「誤謬、矛盾」等語
對待善意之發言,令人驚訝。

在監察院追隨趙昌平委員完成一宗調查案,針對檢察官任意在起訴時,
甚至在起訴書送達法院之前,便向媒體訴說具體求刑若干,提出報告。
101年5月並經監察院司法獄政委員會通過糾正在案。
法務部長曾勇夫當時冒著許多檢察官反對,毅然在監察院質問會議上答應,
若非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在法律許可之前,
將不再准許檢察官任意違法提出具體求刑。

檢察官有無求刑之權?有。但在法院完成調查證據,在言詞辯論之後
檢察官才有求刑權,與被告之地位機會相同。
除了簡易訴訟與認罪協商外,檢察官在法院審理前,沒有建議刑度之權。

法務部主張沒有明文禁止不能在起訴時求刑,就可以求刑。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規定:「調查證據完畢後,
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法律明白規定,「辯論後」檢察官可以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
是否真如法務部所說,法律「未規定不許」就是「可以」呢?
所有法律系學生在大一修習法學緒論時,一定會講到法律應如何解釋。
其中有一原則便是「權力應嚴格解釋」。
對政府權力的解釋從嚴,對人民權利的解釋從寬,是沒有爭執餘地的鐵則。

除了簡易判決與認罪協商之外,
刑事訴訟法並無辯論之前檢察官得以具體求刑之規定。
拉丁法諺有云:「明示其一,排斥其他。」又云:「確認一面,即否認他面。」
刑事訴訟法既然對何時檢察官得以提出求刑作成規範,
當然在法理上就不容在規範之外准許例外。
尤其刑事訴訟法是強行法,不容作任意的擴充解釋。

檢察官代表國家遂行正義,手段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正當程序。
「權力應附隨於正義,不得先行於正義。」
檢察官沒有違法具體求刑的權力,是再清楚不過的法律規範。

(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第四屆監委)


資料來源4: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9051621.shtml

檢察官能否求刑?法務部摃上前監委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即時報導】
2014.11.07 09:18 pm

法務部摃上前監察委員李復甸,雙方為了檢察官能不能在起訴嫌疑犯時,
同時求刑打筆仗,戰火從李復甸擔任監察委員院延續到他卸任。

李復甸日前投書媒體指稱,檢察官起訴時具體求刑違背中央法規標準法,
並稱法務部容許檢察官具體求刑為行政濫權云云;
今天又投書媒體『求刑只在辯論後』,引據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規定,
主張檢察官於一審言詞辯論後,才有具體求刑權,
鞏固他認為檢察官不應求刑以免影響法官量刑的主張。
法務部今發新聞稿指李這篇文章「再一次顯示其理由之自相矛盾。

法務部指出,按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規定,
法官在辯論後「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也就是說,一則,該條是規定法官指揮訴訟應有的程序。
二則,該規定對檢察官、被告一體適用。
若該規定是限制檢察官對求刑表示意見的時機,則對被告有同樣限制。
雖然李教授曾表示,被告隨時可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
只有檢察官應受限制,豈不矛盾?

法務部新聞稿稱,李教授另謂,對政府權力的行使應從嚴解釋。
然所謂政府行使權力,是指會對他人產生拘束力或某種法定效力的公權力而言。
檢察官具體求刑,只是基於訴訟當事人的地位,向法院表示科刑的意見,
對法院或當事人皆無任何拘束力或法律效力。
這是正當訴訟權的行使,不是應受嚴格限制的檢察官強制處分權。


資料來源5:
http://www.stormmediagroup.com/opencms/review/detail/507e204c-67fc-11e4-9cd8-ef2804cba5a1/?uuid=507e204c-67fc-11e4-9cd8-ef2804cba5a1

李念祖專欄:論罪量刑一鍋煮?─無罪推定原則系列之九


風傳媒/ 李念祖 2014年11月12日 05:36

監察委員李復甸在任時,
當時法務部覆函表示檢方將停止求刑的作法。
李委員卸任之後,恢復了法學教授的身分,
又看到檢察官起訴的同時仍有具體求刑的行為,為文重申前旨
俗話說不怕官只怕管,似乎得到了驗證。
李教授為此而感嘆人心不古事小,
法治國家的無罪推定原則又走了回頭路事大。
李教授一篇鴻文,驚動法務部召開記者會回應,可見此中事涉非輕;
關心司法改革的有識之士,不該默爾而息。

所謂求刑,是說檢察官在起訴的時候
向法院表示法院應該如何量刑的看法。
李教授認為量刑屬於法官的審判職權,不容檢方僭越。
法務部的說法,則是刑事訴訟法沒有禁止檢方求刑,檢方當然可以求刑。

求刑的舉動,其實檢方非自今日始,也未必每案為之。
通常會進行求刑的案件,是在檢方主張被告
惡性重大或是有特殊值得憫恕的事由時為之,
有時也是用來爭取媒體版面注目的手段。
行之多年的作法,忽然有監察委員加以質疑,
有的檢察官可能覺得突兀,有的檢察官可能覺得委屈,
殊不知此中確有昔日司法文化積非成是,習焉不察的問題存在。

理則學上列出經常發生的邏輯誤謬,有項誤謬稱為「套問」。
最常見的舉例是,警察偵訊時,開口就問:
你是不是把偷來的東西藏起來了?」
被訊問者不論回答為「是」或「不是」,都等於承認偷了東西。
這就是標準的套問。正確的問法是要先問:
「你有偷東西嗎?」如果回答是「有」,
才能再問有没有將贜物藏起、藏在哪裡。
如果答案是沒有偷東西,就没有再問東西藏在哪理的道理。

法庭上對於證人進行交互詰問時,一樣不能從事套問。
一旦出現套問,對方的律師可以請求法官加以阻止;
法官也一定會加以阻止。刑事訴訟法也並無明文規定禁止套問,
但不能因此得出檢方可以套問的結論。

被告不承認犯罪而檢方卻在起訴的同時求刑,
就與套問的陷阱異曲而同工;因為求刑的討論,
會不可避免地改變了被告無罪的假設,
自動接受被告有罪的前提,當然伴隨著侵蝕無罪推定原則的效果

檢方起訴被告時,當然是已認定被告有罪,
但是就像檢方不能在法庭上對被告進行套問一樣,
檢方也該避免利用求刑來動搖法官無罪推定的假設。
問題不在檢方主張罪狀的輕重,而是在於無罪推定原則的信守。
檢方起訴的罪名已可決定罪狀的輕重
(例如用「故意殺人」還是「過失殺人」起訴,就已顯示出罪狀的輕重),
不在起訴時求刑是為了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
正確理解刑事訴訟法關於無罪推定原則的規定,
就可從中得出非議檢方於起訴時求刑的結論。

換一個方式來說,刑事訴訟嚴格區分論罪與量刑的先後順序,
將之看成兩種不可並行的程序,與檢方可否在起訴的同時求刑,
其實是性質相同而道理互通的問題。此中道理也很簡單,
量刑,是定罪之後的流程,還沒有定罪就要談量刑問題,
不是假設有罪是什麼?起訴,必先論罪,求刑,談的則是量刑問題,
在起訴的階段,還沒有定罪就談量刑,當然是違背無罪推定原則的程序。

在陪審團審判的世界裡,要先由陪審團做出有罪還是無罪的決定,
若是判定有罪才由法官量刑。檢方起訴時,連定罪都還沒有把握,
怎麼可以跳過定罪的階段去討論如何量刑?
此中的癥結所在其實不是法系的差異,而是對於無罪推定原則的堅持程度。

只要想想被告的處境,也可以了解為什麼法院不該同意檢方
在論罪階段辯論量刑的問題。不論檢方用多重的罪名起訴被告,
被告都可以提出無罪抗辯;但是一旦開始討論量刑問題
(譬如檢方主張判處死刑而非徒刑),
答辯無罪的被告會立刻陷入兩難,或者對於檢方的求刑置之不理,
任由對方強調為什麼輕刑並不足夠而應處以重刑,
放棄進入其所設定的戰場,或者是與之討論
「即使假設該罰,也不該重罰」的道理,
但是每一秒鐘都似乎處在已經承認有罪的局面。
迫使被告進入這樣的兩難情境,可能正是檢方樂於求刑
以便討論量刑問題的緣故所在。

檢方利用求刑而在論罪階段討論量刑問題,
是一種欲討勝訴便宜的不公平手段,犠牲的則是
建立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上的正當法律程序。
願意遵守公平訴訟攻防規則的檢方,本來應該不屑為之才對。
可是積非成是的結果,竟是不知正當法律程序為何的振振有辭。
因此,求刑應該和套問一樣,一旦被檢方在起訴中使用
而有辯方提出抗議,法院就該加以制止。

有的法官也許自信公正,不會為檢方的手法所惑,
所以認為制不制止也無所謂。然而審判公正,不只是在法官心中,
而且應讓旁觀者看得到。懂得制止套問的法官
一定不會為套問所惑,但是一定要加以制止,就是要讓公平看得見。
同理,也該制止檢方在起訴時求刑。

這事本是司法改革的一個題目,看來不甚起眼,
卻是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不可退讓的地方。
更為徹底的辦法,就是修正刑事訴訟法,
明白將論罪的辯論程序,與量刑的辯論程序分開。
只有在法院認定有罪之後,才進行量刑論辯。
追求司法改革,有心建立足夠周延的刑事訴訟正當程序,
就不會遷就所謂的方便與效率,
犠牲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所要求的程序公平。

現在司法院正在推動試行觀審制度,
因為要加入民間的觀審員參與審判,
勢必採取起訴狀一本制度與集中審理程序,
這其實也將使得檢方在起訴時求刑的舉動,失去意義。
如果法務部在求刑一事上執意要走回頭路,開司法改革的倒車,
那麼,司法院、還有刑事法庭中堅持無罪推定原則
做為訴訟防衛權基石的法官,就應該發揮撥亂反正的力量而加以制止。
畢竟台灣追求刑事訴訟的公平正義,只能向前,不容倒退。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