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冠英條款」初審通過 違法公務員可追回退休金
行政院前新聞局秘書郭冠英任職新聞局期間因辱台言論遭監察院彈劾,停職期滿後回任台灣省府,引發屆齡退休可領高額月退爭議,這次修法被稱為「郭冠英條款」,不過修法不溯及既往,郭案仍無法適用。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後,還須經立法院院會完成二、三讀,三讀通過經總統公佈施行後,公務員只要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或是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都可依法懲處;即使已退休或離職的公務員,任職期間的行為也適用,但如果公務員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處。
另外,前檢察總長黃世銘也有類似狀況,黃涉嫌洩密,卻趕在判決確定前退休,爽領高額月退金,同樣引發爭議。不過黃世銘受《法官法》規範,若要避免黃案發生,要修《法官法》,跟今天修法無關。(何哲欣/台北報導)
資料來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401/585059/
受懲戒公務員 可免職追回退休金
時間:2015-04-01 16:41 新聞引據:採訪 撰稿編輯:劉玉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1日)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增定受懲戒公務員最重可處以免職並可追回退職金的規定,被視為「郭冠英條款」,同時委員會也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未來公懲程序不再透過會議方式,而是改由委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及裁判。
前行政院新聞局秘書郭冠英任職新聞局期間提出辱台言論,遭監察院彈劾,停職期滿後回任台灣省府,引發屆齡退休可領高額月退的爭議。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日因此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對於原本違法失職的公務員懲戒處分只有撤職、減俸、申誡等規定,修法新增「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金」、「罰款」等3項;而該公務員已支領的退休金也可追回,被視為「郭冠英條款」。不過由於不溯及既往,郭冠英仍無法適用。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會後受訪表示,公務員懲戒法30年來第一次大翻修,具有歷史性意義,有助於匡正公務員懲戒制度不合時宜之處。她說:『(原音)公務員違法失職馬上就退休或是離職,依照現行制度縱然給他撤職休職或是記過申誡等,沒辦法發揮懲戒的效果;即便給他降級減俸也不過是將來再任公職的時候執行,都不能有效處罰已經離職公務員的違失行為,現行的修法能夠匡正這樣一個缺失。』
另外,委員會也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將公務員懲戒案件處理方式從會議改為裁判方式,並應分庭審判,由委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及裁判,增訂審判長資格等。因此,未來懲戒案件將不會再以目前透過會議方式,而是改以合議庭5人一組下進行言詞辯論與一般法院審理案件相同,給予懲戒人最後陳述意見的機會。
前行政院新聞局秘書郭冠英任職新聞局期間提出辱台言論,遭監察院彈劾,停職期滿後回任台灣省府,引發屆齡退休可領高額月退的爭議。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日因此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對於原本違法失職的公務員懲戒處分只有撤職、減俸、申誡等規定,修法新增「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金」、「罰款」等3項;而該公務員已支領的退休金也可追回,被視為「郭冠英條款」。不過由於不溯及既往,郭冠英仍無法適用。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會後受訪表示,公務員懲戒法30年來第一次大翻修,具有歷史性意義,有助於匡正公務員懲戒制度不合時宜之處。她說:『(原音)公務員違法失職馬上就退休或是離職,依照現行制度縱然給他撤職休職或是記過申誡等,沒辦法發揮懲戒的效果;即便給他降級減俸也不過是將來再任公職的時候執行,都不能有效處罰已經離職公務員的違失行為,現行的修法能夠匡正這樣一個缺失。』
另外,委員會也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將公務員懲戒案件處理方式從會議改為裁判方式,並應分庭審判,由委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及裁判,增訂審判長資格等。因此,未來懲戒案件將不會再以目前透過會議方式,而是改以合議庭5人一組下進行言詞辯論與一般法院審理案件相同,給予懲戒人最後陳述意見的機會。
資料來源:
http://news.rti.org.tw/news/detail/?recordId=182004
立院初審通過 公務員違失離職 追砍退休金
2015-04-02 自由時報
資料來源: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68271
2015-04-02 03:08:47 聯合報 記者鄭媁/台北報導
資料來源: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增訂「郭冠英條款」。若完成三讀,公務員離職或退休,也要就其任內的違失負責,課以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之處分,甚至永不得再任公務員。
公懲法增訂「郭冠英條款」
修正草案也有重大變革,目前採取會議制的公懲會,未來將採合議庭形式;被懲戒人可請律師辯護,在五個人一組下進行言詞辯論,除有機會陳述其最後意見,若不服判決結果也能聲請再審。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指出,「公懲法」自一九八五年至今從未修正過,現在是全面翻新。對於違失公務員究責的部分,將與銓敘部所送的「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減發或停發涉貪公務員退休金,以及民進黨團提的「法官法修正草案」,停發判決有罪確定的司法人員退養金,產生競合關係。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公懲制度將朝懲戒實效化、組織法庭化、程序精緻化發展。除現行的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外,草案新增免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罰款等三種處分;遭免職處分者,終身不得再任公務員。修正草案也納入以往不受「公懲法」規範的軍人,若與該員職務無關的違法行為「嚴重」傷害政府信譽,亦適用公懲制度。
遭免職 終身不得再任公務員
以往有公務員在違失曝光後,火速退休或離職以規避責任,修正草案也新增「防落跑條款」,涉案送懲戒者,不得申請退休。即便已退休、退休生效且已領退休金者,若遭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之處分,除能追回已領部分,亦能追及被懲戒人的遺產。
未來再有類似前新聞局秘書郭冠英的情況,恐會在監察院移付公懲會後,處以最重免職之處分,無法再回任公務員。
資料來源: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68271
「郭冠英條款」懲戒公務員可剝奪退休金
2015-04-02 03:08:47 聯合報 記者鄭媁/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將「郭冠英條款」入法,增訂公務員「免除職務」、「剝奪退休金」、「罰款」規定,公務員懲戒機制將更完善。
行政院新聞局駐外前秘書郭冠英任職新聞局期間發表辱台言論,遭監察院彈劾,去年三月回任台灣省政府外事秘書,任職不久退休即領高額月退俸,引發爭議。
依照現行懲戒制度,公務員若違法失職,只能撤職、記過、降職或減俸,未能有效處罰已離職或退休公務員。
初審通過「郭冠英條款」,增訂「免除職務」懲戒處分,違法公務員可免職,並不得再被任為公務員,也可剝奪、減少退休金,以及罰款等「財產性」懲戒處分,以淘汰不適任公務員。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表示,現行「公務員懲戒法」已近卅年未修法,這次能在立法院通過初審,已寫下歷史。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已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違失行為,同樣適用此次修法範圍。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林欣蓉說, 修法不溯及既往,郭冠英一案將無法適用。
林欣蓉說,一般外界認為公務人員發生事情,監察院或其他機關在查,就趕緊辦理退休。這次修法仿效德國,可以剝奪、減少退休金,即使已辦退休、退休生效,甚至是遺產,已領退休金仍可依法追回。
初審條文也明定,若有軍職人員因案在公懲會審理中,或經監察院提出彈劾者,不得申請退伍。
此外,以往公務人員涉及刑事案件,因停止審議期間過長,無法即時懲戒,導致外界常有「案子發生十幾年,公懲會怎麼現在才判」質疑。
為避免懲戒案件因刑事案件久懸未結而延宕,林欣蓉說,初審條文增訂「屋頂條款」,停止審理最多只能停到第一審刑事判決。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6656/811560-%E3%80%8C%E9%83%AD%E5%86%A0%E8%8B%B1%E6%A2%9D%E6%AC%BE%E3%80%8D%E6%87%B2%E6%88%92%E5%85%AC%E5%8B%99%E5%93%A1%E5%8F%AF%E5%89%9D%E5%A5%AA%E9%80%80%E4%BC%91%E9%8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