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108000151-260205
公職人員涉利益衝突 改級距裁罰
2014年11月08日 04:10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7)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
將罰則由「倍數罰」改為依交易金額的級距裁罰。
但修正時通過附帶決議,認為現行規範關係人的交易行為,
在國外並無類似規定,請法務部研議是否放寬限制。
提案人國民黨立委廖正井表示,此次的修法主要是
提案人國民黨立委廖正井表示,此次的修法主要是
因應大法官解釋,認為現行條文違反比例原則,要求裁罰標準應設適當調整,
因此參考政府採購法有關小額採購金額,
訂定了10萬元、公告金額、查核金額等標準,區分不同的裁罰級距。
現行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現行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如果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者其監督機關,有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將處交易行為金額的1至3倍罰鍰,亦即採取倍數罰。
此次修正則改按金額級距裁罰,
此次修正則改按金額級距裁罰,
明定未來交易金額未逾10萬元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交易金額10萬元以上未逾100萬元者,處6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交易金額 100萬元以上未逾1,000萬元者,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交易金額1,000萬元以上者,處600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1倍以下罰鍰。
條文也規定,交易金額以契約明定或可得確定的價格定之;
如結算後金額高於原定金額者,則以結算金額定之。
不過立法院會在通過修正草案時,也一併通過附帶決議,
不過立法院會在通過修正草案時,也一併通過附帶決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其監督機關有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是為了維持政府清廉形象。
但參酌國外立法例,並無類似規定,而且依據公司法董事忠實義務的精神,
但參酌國外立法例,並無類似規定,而且依據公司法董事忠實義務的精神,
多認為董事與公司的交易未必為損害公司行為,
有時還可創造董事與公司雙贏,因此建請法務部邀集專家學者研議是否放寬限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