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2日 星期三

[刑法之特別法] 賴素如貪不法所得相關新聞評論 (貪汙治罪條例、職務行為之範圍與認定)


資料來源1: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31/420446.htm

法官批賴素如貪不法利益 出賣職務敗壞官箴犯後無悔意ETtoday社會新聞/ 2014年10月31日 19:18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市雙子星開發弊案,
國民黨籍議員賴素如涉向太極雙星公司索取1000萬賄款,
並收取前金100萬,為該公司取得與市府第一議約權護航,
台北地院31日宣判,賴素如未到庭,合議庭判處賴素如10年重刑,
並指賴為貪圖不法利益,敗壞官箴,犯後飾詞卸責,未具悔意,
依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為收賄罪量刑。

判決指出,被告程宏道因參與台北市政府捷運局
辦理的雙子星大樓開發甄選,為能獲取第一順位優先
與台北市政府議約權利,乃與捷運局聯合開發處退休處長賈二慶、
世益機電公司負責人彭建銘等人,
委請現任市議會第11屆議員賴素如在議會行使職權時,
提出私地主應享有優先投資權主張,
否則不得動支的附加但書方式護航,事成後交付賄款1000萬元表達感謝。

賴素如原先開價1500萬元,但後來答應程宏道以1000萬元成交,
約定分100萬、300萬、600萬3階段給付,
並由彭建銘依約先交付100萬元給賴,
而賴也在市議會交通委員會審查預算時,
如期提案通過所提附加但書案。

但事後因賴素如所屬國民黨團及市議會召開政黨會議協商後,
召開臨時大會議決將原附加但書刪除,
相關預算各准列1元,結果未如程宏道等人原先預期,
程及藉詞拖延給付其餘賄款,
後來太極雙星團隊取得優先議約權不界質疑聲浪頗大,
賴唯恐收賄犯行曝光,乃將收取的100萬前金退還彭建銘,
但仍為檢調監聽查獲。

合議庭審酌賴素如身為議員,本應不忮不求,恪盡民代職責,
以不負選民之託,竟為貪圖不法利益,出賣其職務行為,
有害公務員廉潔自持要求,敗壞官箴,
造民眾對政府作為不信任,且犯後飾詞卸責,難認具有悔意,
但念其主動退還賄款100萬,且無犯罪前科等情狀而為量刑。


資料來源2: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031/498163/

退百萬賄款判10年 賴素如判決新聞稿全文

蘋果即時/2014年10月31日17:34

北市議員參選人賴素如,涉北市雙子星弊案遭起訴,
檢方查出賴素如從太極雙星公司實際負責人
程宏道手中收下匯款100萬元,但太極雙星團隊拿下
雙子星大樓開發案優先議約權後,引起外界質疑聲浪,
賴素如害怕收賄犯行曝光,主動退回百萬賄款,
新北地院認為賴素如收賄敗壞官箴,
造成民眾對政府作為之不信任,
但考量賴主動退回100萬,且無前科犯罪紀錄,
今判處10年。(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下為北院新聞稿全文

一、本院10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被告賴素如、
程宏道、賈二慶、彭建銘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刑事判決內容:

本件檢察官起訴認太極雙星公司實際負責人
即被告程宏道因參興台北市政府捷運局辦理之
雙子星大樓開發案甄選,為能獲取第一順位優先
與台北市政府議約之權利,
乃與前自捷運局聯合開發處處長退休之被告賈二慶、
世益機電公司負責人即被告彭建銘等人
共同基於行賄之犯意聯絡,
委請現任台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之被告賴素如
市議會行使其質詢、審查相關預算案之職務上行為時
提出私地主應享有優先投資權之主張,
否則預算不得動支之附加但書方式加以護航,
事成後將交付賄款1千萬元表達感謝,
被告賴素如亦基於對其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賄賂之犯意,
要求1500萬元賄款,惟最終以1千萬元應允程宏道等人
前揭行求而期約之,並約定分100萬元、300萬元、
600萬元3階段給付,嗣被告彭建銘依約先行給付
100萬元賄款予賴素如收受,賴素如亦於市議會交通委員會
審查預算案時如期提案通過其所提上開附加但書案,
惟事後因被告賴素如所屬黨團及台北市議會
召開政黨會議協商後,召開市議會臨時大會
議決將上開附加但書刪除,有關預算各准列1 元,
未如被告程宏道等人原先預期,
乃藉詞拖延給付其餘賄款予賴素如。
嗣以程宏道等人為首之太極雙星團隊
在獲得第一順位優先議約權後,被告賴素如見外界
對此團隊取得優先議約權一事質疑聲浪頗大,
唯恐收賄犯行曝光,乃將收取之100 萬元賄款
主動退還彭建銘,惟仍為台北地檢署指揮市調處
依法監聽而陸續查獲上情,本院合議庭認上述起訴事實,
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因此論被告賴素如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 款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被告程宏道、賈二慶、彭建銘均犯同條例
第11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合議庭審酌被告賴素如身為議員,
本應不忮不求,恪盡民代職責,以不負選民之託,
竟為貪圖不法利益,出賣其職務行為,
有害公務員廉潔自持之要求,敗壞官箴,
造成民眾對政府作為之不信任,且犯後飾詞卸責,
難認具有悔意,惟念其主動退還賄款100 萬元,
且前無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等情狀為量刑;
被告程宏道、賈二慶、彭建銘等人
為牟取雙子星大樓開發案第一順位優先議約權以牟利,
竟向賴素如行賄,損害國家社會法益,
及程宏道犯後未坦認犯行,賈二慶、彭建銘犯後
坦認犯行之態度等情狀分別為量刑。

至被告賴素如被訴涉貪污治罪條例第15條
之隱匿寄藏因犯貪污罪所得之財物罪嫌、
同條例第6條之1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合議庭因認檢察官所舉事證
不足以證明被告賴素如涉犯上述罪嫌,而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資料來源3:
http://www.dppnff.tw/article.php?id=1016


當選過關 落選也不必關?

2014-11-03
/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台北地院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
以犯職務行為受賄罪為由,判處十年之重刑。
只是判決尚未確定,未來是否會以重判為確定,恐也是個未知數。
受賄罪之成立,必須是公務員對以之為交易的事務,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前提
也就是說,若非屬於公務員之職務行為,
即便受有來自相對人的鉅額金錢,亦難成立受賄重罪。
而由於市議員僅是民意代表,
對於所有行政事務,皆不可能屬於其主管事項,
自非屬其職務行為的範疇,
若收受私人的金錢或利益,就難認定具有貪污的對價性。
惟司法實務對於職務行為的認定,卻多採取廣義的見解,
尤其是最高法院在這幾年,
更沿襲日本最高裁判所於田中角榮案的判決,
而採取更為廣泛的實質影響力說。
依此意見,市議員因對行政機關享有廣泛的監督權,
致會對具體的行政事務產生實質影響力,
若因此收受人民的獻金,並為之說項
或有以預算要脅主管機關等情事,仍可成立貪污受賄罪。
故就賴素如的案件來說,針對雙子星大樓的招標,
雖屬於市政府的法定職務權限,卻因法院認為,
其可以預算或法案通過等方式來為廠商護航,
致認定具有實質影響力,而當然成立職務行為的受賄罪。
不過,此種實質影響力說,由於內容空泛與不明確,
就難防止相類似案件會因法官的不同,
致造成判決歧異的結果,同時,
在此說未形成判例的情況下,對法官也無任何的拘束力。
明顯的對照組,即為相類似的林益世案件,
去年第一審判決,法院對於職務行為
就採取嚴格的法定職權說,而未以貪污治罪條例的受賄罪重處。
這也代表,只要賴素如上訴,案件就隨時有被翻轉的可能,
致暴露出貪污定罪與否,
竟非取決於客觀的法律規範,而是法官的內在意志。
更值得關注的是,就算一審遭重判,
但以審理貪污案件的現況,距離判決確定,
恐仍有一段漫漫長日,被告也因此可繼續參選,
甚至以司法受害者的角色來博取同情選票。
這又顯露出,我國對貪污所採取的重罪、重刑政策,
實就僅具有宣示與宣傳的作用。


貪汙治罪條例其他參考:



http://4fun.tw/qZ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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