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2日 星期三

[考銓]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新聞 (罰則改級距裁罰)

新聞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108000151-260205

公職人員涉利益衝突 改級距裁罰

2014年11月08日 04:10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比較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比較






















立法院昨(7)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
將罰則由「倍數罰」改為依交易金額的級距裁罰
修正時通過附帶決議,認為現行規範關係人的交易行為,
在國外並無類似規定,請法務部研議是否放寬限制

提案人國民黨立委廖正井表示,此次的修法主要是
因應大法官解釋,認為現行條文違反比例原則,要求裁罰標準應設適當調整
因此參考政府採購法有關小額採購金額,
訂定了10萬元、公告金額、查核金額等標準,區分不同的裁罰級距。

現行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如果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者其監督機關,有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將處交易行為金額的1至3倍罰鍰,亦即採取倍數罰。

此次修正則改按金額級距裁罰,
明定未來交易金額未逾10萬元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交易金額10萬元以上未逾100萬元者,處6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交易金額 100萬元以上未逾1,000萬元者,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交易金額1,000萬元以上者,處600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1倍以下罰鍰。

條文也規定,交易金額以契約明定或可得確定的價格定之;
如結算後金額高於原定金額者,則以結算金額定之。

不過立法院會在通過修正草案時,也一併通過附帶決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其監督機關有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是為了維持政府清廉形象。

但參酌國外立法例,並無類似規定,而且依據公司法董事忠實義務的精神,
多認為董事與公司的交易未必為損害公司行為,
有時還可創造董事與公司雙贏,因此建請法務部邀集專家學者研議是否放寬限制。

[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於法院審理前可否具體求刑 相關新聞見解

資料來源1: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103000387-260109

時論-檢察官沒有具體求刑權

2014年11月03日 04:09  李復甸
審檢分立、不告不理、當事人對等、審級保障,是刑事訴訟法四大原則
檢察官雖是國家的訴訟代理人,但是與被告地位對等,在訴訟上之機會也相等。
檢察官與被告都是法庭中的當事人。
法官才是審判案件的主角。
檢察官沒有在起訴前具體求刑的權力。
又因為檢察官具有傳喚被告及證人、拘提、逮捕、
聲請羈押、搜索、扣押、勘驗、鑑定、監聽等強大的司法強制權
為免正當程序受到侵害,所以整部刑事訴訟法都在保護被告,
是憲法之下保護人權最重要的法律。

起訴求刑 形成法官壓力
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被告雖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尚未經法院審判定罪前,
不能即論斷被告有罪,仍應先推定被告無罪,
檢察官為了追訴被告犯罪,則必須在法庭提出充分的證據,
來證明被告確有犯罪。立法院尚對此規定作成附帶決議,
要求司法院繼續向起訴狀一本主義修正,進一步確保被告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規定,審判期日於當事人及辯護人
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後,檢察官及被告才對量刑範圍有表示意見之機會。
法務部主張沒有明文禁止不能在起訴時求刑,就可以求刑。
但是,對政府權力的解釋從嚴,對人民權利的解釋從寬,
是沒有爭執餘地的鐵則。依刑事訴訟法,除了簡易訴訟與認罪協商外,
檢察官不應在法院審理之前建議刑度,規範明確。
目前新聞媒體對於社會矚目之刑事案件,多採取連續性大幅報導,
且對於犯罪動機、背景、手法,甚至偵辦進度等,均為深入大幅之報導,
在此背景下,檢察官對被告所為具體求刑,不但是新聞媒體報導焦點,
更是形成民眾對案件評價與判斷之重要來源。
檢察官於起訴書到達法院之前就對媒體主張具體求刑,
容易形成社會大眾有罪預斷,並形成法官審理壓力,
倘審判結果與檢察官求刑形成重大落差,更將導致民眾對司法之不信任。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亦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法務部卻以74年12月6日法(74)檢字第14825號函,頒定檢察官偵查犯罪,
對於應提起公訴案件,得於起適當求刑之表示。
違背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當時仍屬戒嚴時期對保護人權之概念淡薄,
於今已大有改變。然而,檢察官違法具體求刑於今尤烈。

行政權不得侵越司法權

早年檢察機關確實隸屬於法院,同屬於司法行政部。
但在民國69年已審檢分立,檢察機關名稱雖仍稱某某法院檢察署或處,
但並不隸屬於法院。易言之,檢察官屬於行政院系統,
而法官屬於司法院系統。
判刑是司法權不是行政權。行政權不得侵越司法權。

監察院曾於101年五月九日通過101司正0004糾正案。
行政院也以院臺法字第1010029710號轉飭法務部確實檢討改進。
後經監察院舉行質問。法務部曾勇夫部長當場答應,
並以法檢字第10104137520號回復,除非在刑事訴訟法修法通過,
將不再於起訴時為具體求刑。迨羅瑩雪部長上任之後,
又陸續有違法求刑現象。監察院又舉行兩次質問。
大概是法務部受到最多次質問的記錄。
法務部若因第四屆監委以已經離任,
就可不顧糾正繼續違法,恐怕錯看了第五屆監察委員。

民眾情緒上都可以對惡性犯罪表示譴責排斥,
但是司法制度必須居中聽訟,客觀公正。
我們固然痛恨食品摻假,危害人體健康;
但是我們更痛恨行政濫權,危害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法務部可以容忍檢察官違法,卻無法抑扼法律人對違法行政的厭惡。

(作者為文大法律研究所教授、第四屆監察委員)


資料來源2: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9043620.shtml

檢察官具體求刑濫權? 法務部:非事實


資料來源3: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107000880-260109

名家觀點-求刑只在辯論後

2014年11月07日 04:09
李復甸

日前藉《中國時報》一角,批露對檢察官違法具體求刑之看法,
不意法務部未能自我省察,立即於晚間以「誤謬、矛盾」等語
對待善意之發言,令人驚訝。

在監察院追隨趙昌平委員完成一宗調查案,針對檢察官任意在起訴時,
甚至在起訴書送達法院之前,便向媒體訴說具體求刑若干,提出報告。
101年5月並經監察院司法獄政委員會通過糾正在案。
法務部長曾勇夫當時冒著許多檢察官反對,毅然在監察院質問會議上答應,
若非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在法律許可之前,
將不再准許檢察官任意違法提出具體求刑。

檢察官有無求刑之權?有。但在法院完成調查證據,在言詞辯論之後
檢察官才有求刑權,與被告之地位機會相同。
除了簡易訴訟與認罪協商外,檢察官在法院審理前,沒有建議刑度之權。

法務部主張沒有明文禁止不能在起訴時求刑,就可以求刑。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規定:「調查證據完畢後,
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法律明白規定,「辯論後」檢察官可以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
是否真如法務部所說,法律「未規定不許」就是「可以」呢?
所有法律系學生在大一修習法學緒論時,一定會講到法律應如何解釋。
其中有一原則便是「權力應嚴格解釋」。
對政府權力的解釋從嚴,對人民權利的解釋從寬,是沒有爭執餘地的鐵則。

除了簡易判決與認罪協商之外,
刑事訴訟法並無辯論之前檢察官得以具體求刑之規定。
拉丁法諺有云:「明示其一,排斥其他。」又云:「確認一面,即否認他面。」
刑事訴訟法既然對何時檢察官得以提出求刑作成規範,
當然在法理上就不容在規範之外准許例外。
尤其刑事訴訟法是強行法,不容作任意的擴充解釋。

檢察官代表國家遂行正義,手段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正當程序。
「權力應附隨於正義,不得先行於正義。」
檢察官沒有違法具體求刑的權力,是再清楚不過的法律規範。

(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第四屆監委)


資料來源4: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9051621.shtml

檢察官能否求刑?法務部摃上前監委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即時報導】
2014.11.07 09:18 pm

法務部摃上前監察委員李復甸,雙方為了檢察官能不能在起訴嫌疑犯時,
同時求刑打筆仗,戰火從李復甸擔任監察委員院延續到他卸任。

李復甸日前投書媒體指稱,檢察官起訴時具體求刑違背中央法規標準法,
並稱法務部容許檢察官具體求刑為行政濫權云云;
今天又投書媒體『求刑只在辯論後』,引據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規定,
主張檢察官於一審言詞辯論後,才有具體求刑權,
鞏固他認為檢察官不應求刑以免影響法官量刑的主張。
法務部今發新聞稿指李這篇文章「再一次顯示其理由之自相矛盾。

法務部指出,按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規定,
法官在辯論後「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也就是說,一則,該條是規定法官指揮訴訟應有的程序。
二則,該規定對檢察官、被告一體適用。
若該規定是限制檢察官對求刑表示意見的時機,則對被告有同樣限制。
雖然李教授曾表示,被告隨時可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
只有檢察官應受限制,豈不矛盾?

法務部新聞稿稱,李教授另謂,對政府權力的行使應從嚴解釋。
然所謂政府行使權力,是指會對他人產生拘束力或某種法定效力的公權力而言。
檢察官具體求刑,只是基於訴訟當事人的地位,向法院表示科刑的意見,
對法院或當事人皆無任何拘束力或法律效力。
這是正當訴訟權的行使,不是應受嚴格限制的檢察官強制處分權。


資料來源5:
http://www.stormmediagroup.com/opencms/review/detail/507e204c-67fc-11e4-9cd8-ef2804cba5a1/?uuid=507e204c-67fc-11e4-9cd8-ef2804cba5a1

李念祖專欄:論罪量刑一鍋煮?─無罪推定原則系列之九


風傳媒/ 李念祖 2014年11月12日 05:36

監察委員李復甸在任時,
當時法務部覆函表示檢方將停止求刑的作法。
李委員卸任之後,恢復了法學教授的身分,
又看到檢察官起訴的同時仍有具體求刑的行為,為文重申前旨
俗話說不怕官只怕管,似乎得到了驗證。
李教授為此而感嘆人心不古事小,
法治國家的無罪推定原則又走了回頭路事大。
李教授一篇鴻文,驚動法務部召開記者會回應,可見此中事涉非輕;
關心司法改革的有識之士,不該默爾而息。

所謂求刑,是說檢察官在起訴的時候
向法院表示法院應該如何量刑的看法。
李教授認為量刑屬於法官的審判職權,不容檢方僭越。
法務部的說法,則是刑事訴訟法沒有禁止檢方求刑,檢方當然可以求刑。

求刑的舉動,其實檢方非自今日始,也未必每案為之。
通常會進行求刑的案件,是在檢方主張被告
惡性重大或是有特殊值得憫恕的事由時為之,
有時也是用來爭取媒體版面注目的手段。
行之多年的作法,忽然有監察委員加以質疑,
有的檢察官可能覺得突兀,有的檢察官可能覺得委屈,
殊不知此中確有昔日司法文化積非成是,習焉不察的問題存在。

理則學上列出經常發生的邏輯誤謬,有項誤謬稱為「套問」。
最常見的舉例是,警察偵訊時,開口就問:
你是不是把偷來的東西藏起來了?」
被訊問者不論回答為「是」或「不是」,都等於承認偷了東西。
這就是標準的套問。正確的問法是要先問:
「你有偷東西嗎?」如果回答是「有」,
才能再問有没有將贜物藏起、藏在哪裡。
如果答案是沒有偷東西,就没有再問東西藏在哪理的道理。

法庭上對於證人進行交互詰問時,一樣不能從事套問。
一旦出現套問,對方的律師可以請求法官加以阻止;
法官也一定會加以阻止。刑事訴訟法也並無明文規定禁止套問,
但不能因此得出檢方可以套問的結論。

被告不承認犯罪而檢方卻在起訴的同時求刑,
就與套問的陷阱異曲而同工;因為求刑的討論,
會不可避免地改變了被告無罪的假設,
自動接受被告有罪的前提,當然伴隨著侵蝕無罪推定原則的效果

檢方起訴被告時,當然是已認定被告有罪,
但是就像檢方不能在法庭上對被告進行套問一樣,
檢方也該避免利用求刑來動搖法官無罪推定的假設。
問題不在檢方主張罪狀的輕重,而是在於無罪推定原則的信守。
檢方起訴的罪名已可決定罪狀的輕重
(例如用「故意殺人」還是「過失殺人」起訴,就已顯示出罪狀的輕重),
不在起訴時求刑是為了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
正確理解刑事訴訟法關於無罪推定原則的規定,
就可從中得出非議檢方於起訴時求刑的結論。

換一個方式來說,刑事訴訟嚴格區分論罪與量刑的先後順序,
將之看成兩種不可並行的程序,與檢方可否在起訴的同時求刑,
其實是性質相同而道理互通的問題。此中道理也很簡單,
量刑,是定罪之後的流程,還沒有定罪就要談量刑問題,
不是假設有罪是什麼?起訴,必先論罪,求刑,談的則是量刑問題,
在起訴的階段,還沒有定罪就談量刑,當然是違背無罪推定原則的程序。

在陪審團審判的世界裡,要先由陪審團做出有罪還是無罪的決定,
若是判定有罪才由法官量刑。檢方起訴時,連定罪都還沒有把握,
怎麼可以跳過定罪的階段去討論如何量刑?
此中的癥結所在其實不是法系的差異,而是對於無罪推定原則的堅持程度。

只要想想被告的處境,也可以了解為什麼法院不該同意檢方
在論罪階段辯論量刑的問題。不論檢方用多重的罪名起訴被告,
被告都可以提出無罪抗辯;但是一旦開始討論量刑問題
(譬如檢方主張判處死刑而非徒刑),
答辯無罪的被告會立刻陷入兩難,或者對於檢方的求刑置之不理,
任由對方強調為什麼輕刑並不足夠而應處以重刑,
放棄進入其所設定的戰場,或者是與之討論
「即使假設該罰,也不該重罰」的道理,
但是每一秒鐘都似乎處在已經承認有罪的局面。
迫使被告進入這樣的兩難情境,可能正是檢方樂於求刑
以便討論量刑問題的緣故所在。

檢方利用求刑而在論罪階段討論量刑問題,
是一種欲討勝訴便宜的不公平手段,犠牲的則是
建立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上的正當法律程序。
願意遵守公平訴訟攻防規則的檢方,本來應該不屑為之才對。
可是積非成是的結果,竟是不知正當法律程序為何的振振有辭。
因此,求刑應該和套問一樣,一旦被檢方在起訴中使用
而有辯方提出抗議,法院就該加以制止。

有的法官也許自信公正,不會為檢方的手法所惑,
所以認為制不制止也無所謂。然而審判公正,不只是在法官心中,
而且應讓旁觀者看得到。懂得制止套問的法官
一定不會為套問所惑,但是一定要加以制止,就是要讓公平看得見。
同理,也該制止檢方在起訴時求刑。

這事本是司法改革的一個題目,看來不甚起眼,
卻是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不可退讓的地方。
更為徹底的辦法,就是修正刑事訴訟法,
明白將論罪的辯論程序,與量刑的辯論程序分開。
只有在法院認定有罪之後,才進行量刑論辯。
追求司法改革,有心建立足夠周延的刑事訴訟正當程序,
就不會遷就所謂的方便與效率,
犠牲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所要求的程序公平。

現在司法院正在推動試行觀審制度,
因為要加入民間的觀審員參與審判,
勢必採取起訴狀一本制度與集中審理程序,
這其實也將使得檢方在起訴時求刑的舉動,失去意義。
如果法務部在求刑一事上執意要走回頭路,開司法改革的倒車,
那麼,司法院、還有刑事法庭中堅持無罪推定原則
做為訴訟防衛權基石的法官,就應該發揮撥亂反正的力量而加以制止。
畢竟台灣追求刑事訴訟的公平正義,只能向前,不容倒退。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

[行政學] 選舉濫開支票相關新聞 (預算、公共工程之一貫性作業)

資料來源1:

建設牌衝票 江揆月撒3千億

2014年11月03日 04:09
李明賢、陳可文、楊毅/連線報導


為搶救執政黨選情,行政部門發動銀彈攻勢,
行政院長江宜樺在短短一個月內,端出建設支票逼近3000億元,
平均全台每人可分配約1.3萬元。政院官員也預告,
江揆還有一連串下鄉行程,仍將密集推出一波波的建設案,要靠建設牌拉抬選情。

行政院長江宜樺2日跨海為澎湖縣長候選人蘇崑雄助選造勢當場宣布,
澎湖交通船台華輪新建案經費18億元全額中央負擔,
江揆當眾拍胸腑保證經費將由中央全額負擔,
而且1星期內核定全案,請澎湖鄉親放心。

不過,18億台幣的台華輪只是「小菜」,
累計江揆最近一個月宣布7個建設案,總經費高達2921億元,
約為中央政府全年度支出的16%

政院人士表示,政院曾邀集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盤點政策工具,
加上許多重大建設都屬於延續性政策
配合江揆下鄉宣布,應可達到一定的效果。

據了解,配合輔選行程,江宜樺全台各縣市走過一大半,
而宣布重大建設經費案,幾乎都投射在弱勢選區或膠著戰區,
包括民生汐止線讓基隆受益,採購台華輪讓澎湖居民受惠,
在台中宣布投入800億元建設經費,還有屏東道路工程都是如此。

這7案當中,經費最高的是捷運民生汐止線,
以往也被當地人戲稱是「選舉捷運」-
選前政治人物拚命開支票、選票卻是靜悄悄,
而江揆上周主持行政院會聽取簡報,掛保證要讓民汐線延伸到基隆,
不讓這些建設變成選後一場空。

據悉,江揆本周還將前往台中桃園,下周前往苗栗與彰化,
仍將陸續拋出政績牌,替執政黨鞏固戰局。

對於江揆大打政績牌,國民黨彰化縣長候選人林滄敏抨擊,
中央釋出的政策利多對選情幫助有限,很多地方要的建設,中央都不願承諾。
他舉例,彰化到現在都沒有漁港,希望能建設漁港,
但中央拖了1、20年都沒動作;此外,像是彰化鐵路高架化、
全國第一大鎮員林鎮要升格為縣轄市,也都沒有下文。

還有一位中南部縣市長候選人私下表示,中央開的政策支票不會完全沒用,
但資源要下到「要害」;現在選情艱困的原因是執政整體氛圍不好,
人民對政府的信任度一直在下降,與其大開政策支票,不如將大環境搞好。

資料來源2: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27228

江揆濫開3000億選舉支票 學者批政策買票

2014-11-04/自由時報焦點
〔記者鍾麗華、邱燕玲、曾韋禎/台北報導〕

黑心油風暴未落幕,行政院長江宜樺未能讓人民食得安心,
週末假日反而四處輔選,大開選舉支票,總計自九月底輔選以來,
選舉建設支票已達三千億元。學者昨批評,江揆心中只有選舉,
沒有人民,而行政部門發動「銀彈攻勢」,更形同政策買票

藍固鐵票 擬恢復年慰金

不僅行政部門,國民黨立委孫大千也計畫在十二月提出預算主決議
要求恢復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
民進黨立委痛批國民黨,選情告急,竟想用人民納稅錢來鞏固自己的深藍鐵票區。

國民黨九月底成立中央助選團,由江揆擔任團長,
江揆從九月底啟動輔選列車,已到基隆、台東、澎湖、高雄、屏東等地,
本週預計前往台中、桃園,下週到苗栗、彰化。

江揆上週末起的兩天假日,分別到基隆、台東、澎湖輔選,
允諾給予基隆建設經費一五○億元、
台東「熱氣球經常起降區域電線桿地下化方案」五.七億元、
澎湖「汰換新台華輪計劃」十八億元。

不僅如此,上週四行政院會上,
江揆要求北市府儘速評估捷運民生汐止線延伸到基隆的可行性,
並研議國民黨基隆市長候選人謝立功的版本,該路線經費估計達一一五九億元。

江揆上週三出席總經費七七七億元的新北捷運
三環三線「萬大─中和─樹林線」動工典禮,
據悉政院近期內將核定捷運東湖汐止段計畫,
加速兌現新北市長朱立倫的選舉支票。
江揆另還承諾台中市八百億元建設經費及屏東縣道路十二億元。

總計自江揆九月底輔選以來,選舉建設支票已達三千億元,
平均每個國人負擔一.三萬元,約為中央政府全年度支出的十五%。

行政院二○一二年核定「清雲行動五五方案」,
承諾五年內增加食安預算十五億元,
但衛福部明年的食安預算僅較今年增加約六千萬元。
學者批江 心中只有選舉

東華大學教授施正鋒批評,江揆滿腦拚選舉,對江而言,
維繫政權存續才是最重要的,對於食安問題不放在眼裡。
行政部門發動銀彈攻勢,形同政策買票、政策綁樁,違背民主國家常態。

南台科技大學財法所助理教授羅承宗也說,行政部門竟為選舉東拼西湊,
把納稅人的錢拿來做「選舉聖誕老公公」的禮物,
為了選票,違反政治道德與財政紀律。


資料來源3:
http://newtalk.tw/news/2014/11/12/53512.html

政務官站台 口袋滿滿政策利多支票

新頭殼newtalk2014.11.12 文/謝莉慧

距離9合1選舉只剩下17天,國民黨中央再度發出動員令,
希望30位中央助講團政務官都能多安排參加各地輔選活動,
雖然政務官站台有時也會「突槌」,
例如江揆不小心講出基隆是二流城市等話語,但整體而言,
在一片藍旗和國旗飛舞的場子裡,政務官手裡掌握的政策「利多」
不經意就會在亢奮的情緒下散播出去,無數支票在空中飛舞,
讓選民在現場激情高喊「凍選」,選後,
也不會有人去計算這些支票到底能兌現多少?

其實每到選舉時節,政務官公開行程沒幾個,
「站台」的黨務行程倒是不少,有時甚至夾藏在下鄉視察相關業務的包裝中

國民黨副主席兼秘書長曾永權11日召開黨政平台會議,
便邀請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等多位政務官出席,
希望中央助講團政務官能多多安排下鄉行程,強化政府政策說明。
文傳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陳以信也說,
中央助講團的名單中有30位政務官,截至10月底止,
已有超過半數安排下鄉站台、助講或交流行程,
23個縣市競選總部中,有19個總部已安排政務官輔選行程。

目前包括江宜樺陸續安排於屏東、嘉義市、台中、高雄、宜蘭等地站台助講,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於嘉義市、台南、高雄、南投與澎湖等地,
交通部長葉匡時也於新竹縣、屏東與台北等地,其他內閣政務官也分赴各地站台。

至於「行政中立」這個問題,在政務官為候選人站台一事上,
似乎早已不存在,甚至有藍委大剌剌的說,「政務官不輔選,難道要用轎子抬?」
而就算是幫忙站台的政務官事先沒做功課,
帶來「反輔選」的效果,但政務官手中掌握的行政資源仍然能為地方候選人「加分」

例如不喜歡道歉的江宜樺在台北市長候選人連勝文的場子
為「藍」選民深深一鞠躬,替食安風暴道歉止血,
這比起在立委咄咄逼人的態勢下在立院道歉,讓人感到「誠懇」多了。

在基隆,江宜樺雖然不小心說出「發霉、生鏽」等字眼,
但更讓基隆人受用的是「政策利多」,
除了陳威仁、葉匡時陪同出席「掛保證」、
可創造893億產值及9千就業人口的「基隆港都旗艦計畫」;
再加上捷運,江更以投資150億元作為他是一個基隆人對故鄉的承諾。

「做了9年的市長不算久」,江宜樺為胡志強打強心針,
更表示未來台中需要的補助,中央全力支持。

這些「選舉語言」只要在投票前奏效,就代表一定的意義,
畢竟承諾是不是「芭樂票」要先看藍營候選人會否當選?
再來,還要看政治環境的發展,頻頻喊窮的中央政府
總能在選舉期間顯得荷包滿滿,空白支票金額隨便填,
拉到選票才是最真實的,至於支票兌現的問題,就留給以後再說吧!


資料來源4:
http://n.yam.com/greatnews/politics/20141105/20141105663134.html

  • 政策買票還要騙多少?

  • 【大成報總主筆郭憲鈴專欄】
  • 大成報-

  • 用政策買票是國民黨最常用的競選騙術,
    2008年馬英九第一次競選總統開出的競選支票「633」到現在還沒兌現,
    還讓馬鶴凌和秦厚修一天到晚被台灣民眾「幹」個不停,
    生到這種兒子算他們夫妻倒霉,連死都不得安寧;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總統一任四年,
    2012年競選連任時台灣人民向馬英九清算2008年開出的「633」政見,
    結果古今中外最無能、最不要臉的馬英九
    大言不慚的說他開的是八年的政見。
    好!八年就八年,但我當時就鐵口直斷「八年還是不會達成」
    「以馬英九的無能,十六年還是不會達成」,
    因為從台北市長開始、我就把馬英九看扁了。
    2012年競選時他又開了更大的支票「黃金十年」「愛台十二大建設」,
    結果現在才知道原來是他的「工商後援總會副總會長」
    頂新魏家的「黃金十年」,
    台灣人民就要「倒霉十年」;
    頂新魏家的黑心油事件已讓全球二十多國不准台灣食品
    (甚至還有其他商品)進口,專家學者的報告說
    要恢復各國對台灣商品的信任差不多要十年;
    這就是馬英九的「黃金十年」-頂新魏家的黃金十年,
    台灣人民倒霉的十年、含辛茹苦臥薪嚐膽的十年;
    「愛台十二大建設」也是這些台商回台灣大炒「帝寶」
    「101大廈」和三重味全廠地變更為住商用地
    興建比美河市還大數倍超大型建設;
    換句話說「愛台十二大建設」不是為台灣人民設計的,
    是為回報馬英九競選總統的「工商後援總會」而設計的;
    所以國民黨人一到選舉就大力推出誘人的政策,
    台灣人民也不用太高興,
    因為那是為特定助選有功人士設計的,
    若有民眾順便吃掉一點油水也不用高興太早,因為吃到的可能就是黑心油。

    據報載最近江宜樺院長一連為國民黨縣市長候選人
    開出三千多億元的建設政見,江宜樺院長即然做出承諾,
    不管哪一黨的當選縣市長,行政院都應兌現,
    不能說只有國民黨的候選人當選才兌現,
    否則就構成期約賄選的政策性買票,是要司法查辦的
    所以民眾聽到「十二趴」的行政院長承諾的政見也不要高興太早,
    為了避免落入期約賄選,江宜樺是不會兌現的,
    而且今年十二月以後誰在行政院發號施令還不曉得呢,
    八成不會是江宜樺的;國民黨開了一大堆誘人的政見最好是不要相信,
    日子才會好過一點,2008年和2012年相信馬英九的謊話的人,
    現在日子就難過了,頂新魏家「黃金十年」,你難過十年。

    最近國民黨的儲君、新北市長朱立倫更偉大、更有儲君架勢,
    他老兄不信口開河亂開芭樂票,但他胸有成竹直接就辦個開工典禮,
    包括淡海輕軌線、民生汐止線(他說是先期工程動工),
    行政院都未核定、經費還不知在哪裡的「三鶯線」
    他也派副市長高宗正先辦開工典禮,
    這場騙局連樹林的立法委員王志雄也一起參加,
    因為他老婆在樹林三鶯地區競選市議員,
    所以大家就共謀來套演這場野台戲,
    看能不能多多少少騙一些選票;朱立倫知道這場騙局太難看了
    -簡直就是把新北市民當傻瓜,
    所以他自己不參加而指派高副市長宗出來跑龍套,
    將來萬一出事就由高宗正來承擔責任,朱立倫就閃開安全達陣了。

    筆者剛滿三十歲就擔任全國營造公會總幹事,
    斯時正是俞國華院長主政行政院推出十四大建設之時,
    後來郝柏村接任改為「六年國建」(到現在尚未做完),
    那時整個台灣就像一個大工地,一天到晚在做可行性研究、
    一天到晚在出國考察、開研討會、公聽會、一天到晚在做環境影響評估,
    徵收土地、發包工程、招標、施工;筆者有幸躬逢其盛、也參與不少工作,
    故對工程之一貫性作業也有一絲絲的了解;
    但對朱立倫這些做法真的很不了解、也很難理解。

    一般市政府公共工程一開始要做「可行性研究
    然後做「工程規劃與環評」,俟行政院核定後要做「細部設計」「工程估價
    再來才由市政府編列預算送市議會預算審查
    然後變更都市計畫及徵收土地,再來才辦理工程招標
    若招標成功發包出去就正式施工;
    在正式施工前要做一些「假設工程」如圍籬、施工所等叫做「先期工程」;
    如果三鶯線連行政院都未核定就辦理開工典禮就是騙選票行為,
    是不恰當的施工程序
    朱立倫幹過行政院副院長,他知道在行政院尚未核定以前
    就辦開工典禮是對行政院非常不禮貌的行為,故自己不敢參加,
    但他指派或縱容副市長去主持開工典禮活動就是不對,
    有協力詐騙選票的嫌疑;吾人不憚地譴責朱市長此一工程
    詐騙選票行為是因朱立倫是有前科的,
    2011年朱立倫競選首任新北市長就到處高掛「三環三線我能實現」,
    我就說這是不可能的實現的,就算新北市政府停下所有工作
    全力搶做三環三線也很難在四年內實現,可惜大部份新北市民太好騙了,
    俟開票結果朱立倫勝出,吾人即撰寫一拙文
    點出三環三線不可能實現之小道理並寄給新北市議員,
    籲請加強監督以免市府為求實現三環三線而亂搞亂施工;
    如今朱立倫與國民黨食髓知味又亂開支票,
    選民最好睜大眼睛看清楚,再投票給國民黨可能換來一大堆「豆腐渣工程」。
    (作者郭憲鈴係大成報總主筆、現任台灣國策研究會會長)
    (本專欄言論非代表本報立場)

[刑法之特別法] 賴素如貪不法所得相關新聞評論 (貪汙治罪條例、職務行為之範圍與認定)


資料來源1: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31/420446.htm

法官批賴素如貪不法利益 出賣職務敗壞官箴犯後無悔意ETtoday社會新聞/ 2014年10月31日 19:18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市雙子星開發弊案,
國民黨籍議員賴素如涉向太極雙星公司索取1000萬賄款,
並收取前金100萬,為該公司取得與市府第一議約權護航,
台北地院31日宣判,賴素如未到庭,合議庭判處賴素如10年重刑,
並指賴為貪圖不法利益,敗壞官箴,犯後飾詞卸責,未具悔意,
依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為收賄罪量刑。

判決指出,被告程宏道因參與台北市政府捷運局
辦理的雙子星大樓開發甄選,為能獲取第一順位優先
與台北市政府議約權利,乃與捷運局聯合開發處退休處長賈二慶、
世益機電公司負責人彭建銘等人,
委請現任市議會第11屆議員賴素如在議會行使職權時,
提出私地主應享有優先投資權主張,
否則不得動支的附加但書方式護航,事成後交付賄款1000萬元表達感謝。

賴素如原先開價1500萬元,但後來答應程宏道以1000萬元成交,
約定分100萬、300萬、600萬3階段給付,
並由彭建銘依約先交付100萬元給賴,
而賴也在市議會交通委員會審查預算時,
如期提案通過所提附加但書案。

但事後因賴素如所屬國民黨團及市議會召開政黨會議協商後,
召開臨時大會議決將原附加但書刪除,
相關預算各准列1元,結果未如程宏道等人原先預期,
程及藉詞拖延給付其餘賄款,
後來太極雙星團隊取得優先議約權不界質疑聲浪頗大,
賴唯恐收賄犯行曝光,乃將收取的100萬前金退還彭建銘,
但仍為檢調監聽查獲。

合議庭審酌賴素如身為議員,本應不忮不求,恪盡民代職責,
以不負選民之託,竟為貪圖不法利益,出賣其職務行為,
有害公務員廉潔自持要求,敗壞官箴,
造民眾對政府作為不信任,且犯後飾詞卸責,難認具有悔意,
但念其主動退還賄款100萬,且無犯罪前科等情狀而為量刑。


資料來源2: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031/498163/

退百萬賄款判10年 賴素如判決新聞稿全文

蘋果即時/2014年10月31日17:34

北市議員參選人賴素如,涉北市雙子星弊案遭起訴,
檢方查出賴素如從太極雙星公司實際負責人
程宏道手中收下匯款100萬元,但太極雙星團隊拿下
雙子星大樓開發案優先議約權後,引起外界質疑聲浪,
賴素如害怕收賄犯行曝光,主動退回百萬賄款,
新北地院認為賴素如收賄敗壞官箴,
造成民眾對政府作為之不信任,
但考量賴主動退回100萬,且無前科犯罪紀錄,
今判處10年。(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下為北院新聞稿全文

一、本院10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被告賴素如、
程宏道、賈二慶、彭建銘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刑事判決內容:

本件檢察官起訴認太極雙星公司實際負責人
即被告程宏道因參興台北市政府捷運局辦理之
雙子星大樓開發案甄選,為能獲取第一順位優先
與台北市政府議約之權利,
乃與前自捷運局聯合開發處處長退休之被告賈二慶、
世益機電公司負責人即被告彭建銘等人
共同基於行賄之犯意聯絡,
委請現任台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之被告賴素如
市議會行使其質詢、審查相關預算案之職務上行為時
提出私地主應享有優先投資權之主張,
否則預算不得動支之附加但書方式加以護航,
事成後將交付賄款1千萬元表達感謝,
被告賴素如亦基於對其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賄賂之犯意,
要求1500萬元賄款,惟最終以1千萬元應允程宏道等人
前揭行求而期約之,並約定分100萬元、300萬元、
600萬元3階段給付,嗣被告彭建銘依約先行給付
100萬元賄款予賴素如收受,賴素如亦於市議會交通委員會
審查預算案時如期提案通過其所提上開附加但書案,
惟事後因被告賴素如所屬黨團及台北市議會
召開政黨會議協商後,召開市議會臨時大會
議決將上開附加但書刪除,有關預算各准列1 元,
未如被告程宏道等人原先預期,
乃藉詞拖延給付其餘賄款予賴素如。
嗣以程宏道等人為首之太極雙星團隊
在獲得第一順位優先議約權後,被告賴素如見外界
對此團隊取得優先議約權一事質疑聲浪頗大,
唯恐收賄犯行曝光,乃將收取之100 萬元賄款
主動退還彭建銘,惟仍為台北地檢署指揮市調處
依法監聽而陸續查獲上情,本院合議庭認上述起訴事實,
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因此論被告賴素如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 款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被告程宏道、賈二慶、彭建銘均犯同條例
第11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合議庭審酌被告賴素如身為議員,
本應不忮不求,恪盡民代職責,以不負選民之託,
竟為貪圖不法利益,出賣其職務行為,
有害公務員廉潔自持之要求,敗壞官箴,
造成民眾對政府作為之不信任,且犯後飾詞卸責,
難認具有悔意,惟念其主動退還賄款100 萬元,
且前無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等情狀為量刑;
被告程宏道、賈二慶、彭建銘等人
為牟取雙子星大樓開發案第一順位優先議約權以牟利,
竟向賴素如行賄,損害國家社會法益,
及程宏道犯後未坦認犯行,賈二慶、彭建銘犯後
坦認犯行之態度等情狀分別為量刑。

至被告賴素如被訴涉貪污治罪條例第15條
之隱匿寄藏因犯貪污罪所得之財物罪嫌、
同條例第6條之1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合議庭因認檢察官所舉事證
不足以證明被告賴素如涉犯上述罪嫌,而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資料來源3:
http://www.dppnff.tw/article.php?id=1016


當選過關 落選也不必關?

2014-11-03
/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台北地院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
以犯職務行為受賄罪為由,判處十年之重刑。
只是判決尚未確定,未來是否會以重判為確定,恐也是個未知數。
受賄罪之成立,必須是公務員對以之為交易的事務,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前提
也就是說,若非屬於公務員之職務行為,
即便受有來自相對人的鉅額金錢,亦難成立受賄重罪。
而由於市議員僅是民意代表,
對於所有行政事務,皆不可能屬於其主管事項,
自非屬其職務行為的範疇,
若收受私人的金錢或利益,就難認定具有貪污的對價性。
惟司法實務對於職務行為的認定,卻多採取廣義的見解,
尤其是最高法院在這幾年,
更沿襲日本最高裁判所於田中角榮案的判決,
而採取更為廣泛的實質影響力說。
依此意見,市議員因對行政機關享有廣泛的監督權,
致會對具體的行政事務產生實質影響力,
若因此收受人民的獻金,並為之說項
或有以預算要脅主管機關等情事,仍可成立貪污受賄罪。
故就賴素如的案件來說,針對雙子星大樓的招標,
雖屬於市政府的法定職務權限,卻因法院認為,
其可以預算或法案通過等方式來為廠商護航,
致認定具有實質影響力,而當然成立職務行為的受賄罪。
不過,此種實質影響力說,由於內容空泛與不明確,
就難防止相類似案件會因法官的不同,
致造成判決歧異的結果,同時,
在此說未形成判例的情況下,對法官也無任何的拘束力。
明顯的對照組,即為相類似的林益世案件,
去年第一審判決,法院對於職務行為
就採取嚴格的法定職權說,而未以貪污治罪條例的受賄罪重處。
這也代表,只要賴素如上訴,案件就隨時有被翻轉的可能,
致暴露出貪污定罪與否,
竟非取決於客觀的法律規範,而是法官的內在意志。
更值得關注的是,就算一審遭重判,
但以審理貪污案件的現況,距離判決確定,
恐仍有一段漫漫長日,被告也因此可繼續參選,
甚至以司法受害者的角色來博取同情選票。
這又顯露出,我國對貪污所採取的重罪、重刑政策,
實就僅具有宣示與宣傳的作用。


貪汙治罪條例其他參考:



http://4fun.tw/qZ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