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懲處] 清水高中教師涉日月明功案之新聞兩則

捲入日月明功 清水高中3老師遭停聘
【聯合報╱記者田兆緯/台中報導】
  2013.12.17 04:07 am

清水高中輔導主任蔡淑芳及專任教師詹素珠、林曉年,因涉嫌在日月明功虐殺高中生事件中說謊,因此被依偽證罪列被告交保,昨天教育部國教署派人到學校了解,該校也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3名老師到校陳述,教評會委員最後決議停聘3名教師。
清水高中昨天午休時開臨時會,由校長賴昭呈向校內主管說明此事件,再召開教評會,學校秘書王勝民表示,3名教師依教師法第14條「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機關查證屬實」,3名教師昨天匆忙、低調趕回學校,戴著口罩愁容滿面,陳述意見後,未再停留,隨即離開學校。由11位教評委員,討論後以三分之二票數決議通過停聘3名老師,靜待司法調查結果。
王勝民說,3人被依偽證罪,列為刑事案件被告,決議停聘,暫時留職,只支本俸半薪,3人不能授課,亦不能執行職務,等待司法結果,學校會再次召開教評會,決議回聘、解聘或不續聘。
清水高中家長會長李金柱無奈表示,3人皆屬個人行為,不希望學校多年建立的好口碑因此受影響,現在學校明快處置,只希望別影響同學升學之路。
賴昭呈昨天也發表一封「致全體教職員與家長的一封信」,希望學生及家長們都能放心,有信心讓學校恢復平靜。
【2013/12/17 聯合報】http://udn.com/




日月三教師涉虐死生  清水高中停聘
東森新聞-2013年12月17日 下午13:24

清水高中三名教職員,因為加入日月名功,涉及虐死詹姓高中生案件,學校召開教評會,因為三人都列為被告,教評委員三分之二票數,決議三人通通停聘,不過依據公務人員停職相關規定,三人可以領本俸的半薪。
捲入日月明功虐死詹姓學生案件,清水高中三名教職員列為被告,老師是不是知情,卻沒有伸出援手倍受非議,檢方約談後,老師報紙遮著頭狼狽題開,涉入的教職員三人都列為被告,這還適合在校園任職嗎,三人分別是輔導住任蔡淑芳、專任教師詹素珠,還有護理師林曉年,清水高中召開教評會,11名教評委員以三分之二的票數,決議停聘暫時留職,不過不是停薪而是領本俸的半薪,三人在停聘其間不能轉任其他學校,清水高中等待司法結果,會再度召開教評會決議,要解聘回聘或者不續聘,停聘期間依據公務人員停職辦法,不得領學術研究費,不過可以領本俸半薪,依據三人的年資,估計每人本俸半薪可以月領兩萬多。 
*相關法條爭議新聞

貪官停職領半薪 官司越久領越多
蘋果日報 / 2013年05月06日
蘇聖怡、徐珮君╱台北報導

公務員涉貪停職期間依法可領半薪引發民怨,民進黨立委黃偉哲提出《公務人員俸給法》修正草案,希望增訂若有罪判刑定讞,該公務員停職期間所領半薪應全數繳回,以維護公平正義。銓敘部次長吳聰成昨表示會蒐集各方意見研議,但現行該法規定可由各機關首長依個案情形,決定是否發放半薪。
《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公務員停職期間得發半數本俸(年功俸)至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為止。南投縣長李朝卿因涉九二一重建索賄弊案,目前交保停職,每月仍可領四萬多元,引發批評。

綠委提修法追回

之前外交部駐斐濟前代表秦日新被檢舉詐領眷屬補助費遭停職,駐美國堪薩斯市辦事處前處長劉姍姍因涉虐傭與合約詐欺案遭停職,兩人每月各領約兩萬多元,也爆爭議;秦後獲不起訴,劉也無罪簽結,但仍遭休職兩年。
黃偉哲質疑,部分涉貪案件複雜,需較久訴訟期,停職領半薪「官司打愈久領愈多,恐成變相拿納稅人錢養涉貪官員。」故提案修法。綠委李俊俋說,可討論是否在起訴停職後暫停發俸給,待判決無罪定讞才補發。國民黨立委呂學樟則認為我國法令是無罪推定原則,判刑定讞後能否追回可能有爭議,應再討論。
吳聰成說,該法考量停職期間仍具公務員身分,且在刑事判決或處分尚未確定前,基於無罪推定及維持其基本生活,明定「得」由機關首長依個案決定是否發給半薪,故機關首長也可決定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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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1)日媒體報導公務人員涉貪停職支領半薪,以及涉案人員辦理退休等問題,銓敍部特別提出以下說明:
一、依照現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違法失職停職期間,考慮其仍然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所以在刑事判決或懲戒處分尚未確定之前,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維持其基本生活等考量,明定「得」由各機關審慎衡酌停職原因及相關情事後,經機關首長本於職權,依個案實際情形決定是否發給半數之本俸(或年功俸),故其發給金額並非實際全薪的半數,也不是所有停職人員均「應」發給半薪;此外,在發給期間,也可以視案情需要,停止發給。
二、至於公務人員違法失職停職期間,在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1條已有限制規定-明定銓敍部不能受理其退休案。另外,停職人員日後若獲判無罪復職並辦理退休時,其逾退休生效日之後所領半薪,仍應自退休金中覈實收回,不會重覆支領問題。又為杜絶涉案人員在未經服務機關停(免)職,也未移付懲戒的空窗期間申辦退休,致發生規避責任情事,銓敍部已研提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報經考試院於101年11月20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上述修正草案對於涉嫌貪瀆罪者,於退休後始判刑確定且入監服刑期間,已經明定必須停止支領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另對於涉案人員申辦退休及追繳退休給與或已領半數本俸(或年功俸),都採從嚴規範,俟完成立法程序後,即可據以執行,屆時更不會有涉案人員多支領半數本俸(或年功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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