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2日 星期三

[行政學] 選舉濫開支票相關新聞 (預算、公共工程之一貫性作業)

資料來源1:

建設牌衝票 江揆月撒3千億

2014年11月03日 04:09
李明賢、陳可文、楊毅/連線報導


為搶救執政黨選情,行政部門發動銀彈攻勢,
行政院長江宜樺在短短一個月內,端出建設支票逼近3000億元,
平均全台每人可分配約1.3萬元。政院官員也預告,
江揆還有一連串下鄉行程,仍將密集推出一波波的建設案,要靠建設牌拉抬選情。

行政院長江宜樺2日跨海為澎湖縣長候選人蘇崑雄助選造勢當場宣布,
澎湖交通船台華輪新建案經費18億元全額中央負擔,
江揆當眾拍胸腑保證經費將由中央全額負擔,
而且1星期內核定全案,請澎湖鄉親放心。

不過,18億台幣的台華輪只是「小菜」,
累計江揆最近一個月宣布7個建設案,總經費高達2921億元,
約為中央政府全年度支出的16%

政院人士表示,政院曾邀集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盤點政策工具,
加上許多重大建設都屬於延續性政策
配合江揆下鄉宣布,應可達到一定的效果。

據了解,配合輔選行程,江宜樺全台各縣市走過一大半,
而宣布重大建設經費案,幾乎都投射在弱勢選區或膠著戰區,
包括民生汐止線讓基隆受益,採購台華輪讓澎湖居民受惠,
在台中宣布投入800億元建設經費,還有屏東道路工程都是如此。

這7案當中,經費最高的是捷運民生汐止線,
以往也被當地人戲稱是「選舉捷運」-
選前政治人物拚命開支票、選票卻是靜悄悄,
而江揆上周主持行政院會聽取簡報,掛保證要讓民汐線延伸到基隆,
不讓這些建設變成選後一場空。

據悉,江揆本周還將前往台中桃園,下周前往苗栗與彰化,
仍將陸續拋出政績牌,替執政黨鞏固戰局。

對於江揆大打政績牌,國民黨彰化縣長候選人林滄敏抨擊,
中央釋出的政策利多對選情幫助有限,很多地方要的建設,中央都不願承諾。
他舉例,彰化到現在都沒有漁港,希望能建設漁港,
但中央拖了1、20年都沒動作;此外,像是彰化鐵路高架化、
全國第一大鎮員林鎮要升格為縣轄市,也都沒有下文。

還有一位中南部縣市長候選人私下表示,中央開的政策支票不會完全沒用,
但資源要下到「要害」;現在選情艱困的原因是執政整體氛圍不好,
人民對政府的信任度一直在下降,與其大開政策支票,不如將大環境搞好。

資料來源2: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27228

江揆濫開3000億選舉支票 學者批政策買票

2014-11-04/自由時報焦點
〔記者鍾麗華、邱燕玲、曾韋禎/台北報導〕

黑心油風暴未落幕,行政院長江宜樺未能讓人民食得安心,
週末假日反而四處輔選,大開選舉支票,總計自九月底輔選以來,
選舉建設支票已達三千億元。學者昨批評,江揆心中只有選舉,
沒有人民,而行政部門發動「銀彈攻勢」,更形同政策買票

藍固鐵票 擬恢復年慰金

不僅行政部門,國民黨立委孫大千也計畫在十二月提出預算主決議
要求恢復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
民進黨立委痛批國民黨,選情告急,竟想用人民納稅錢來鞏固自己的深藍鐵票區。

國民黨九月底成立中央助選團,由江揆擔任團長,
江揆從九月底啟動輔選列車,已到基隆、台東、澎湖、高雄、屏東等地,
本週預計前往台中、桃園,下週到苗栗、彰化。

江揆上週末起的兩天假日,分別到基隆、台東、澎湖輔選,
允諾給予基隆建設經費一五○億元、
台東「熱氣球經常起降區域電線桿地下化方案」五.七億元、
澎湖「汰換新台華輪計劃」十八億元。

不僅如此,上週四行政院會上,
江揆要求北市府儘速評估捷運民生汐止線延伸到基隆的可行性,
並研議國民黨基隆市長候選人謝立功的版本,該路線經費估計達一一五九億元。

江揆上週三出席總經費七七七億元的新北捷運
三環三線「萬大─中和─樹林線」動工典禮,
據悉政院近期內將核定捷運東湖汐止段計畫,
加速兌現新北市長朱立倫的選舉支票。
江揆另還承諾台中市八百億元建設經費及屏東縣道路十二億元。

總計自江揆九月底輔選以來,選舉建設支票已達三千億元,
平均每個國人負擔一.三萬元,約為中央政府全年度支出的十五%。

行政院二○一二年核定「清雲行動五五方案」,
承諾五年內增加食安預算十五億元,
但衛福部明年的食安預算僅較今年增加約六千萬元。
學者批江 心中只有選舉

東華大學教授施正鋒批評,江揆滿腦拚選舉,對江而言,
維繫政權存續才是最重要的,對於食安問題不放在眼裡。
行政部門發動銀彈攻勢,形同政策買票、政策綁樁,違背民主國家常態。

南台科技大學財法所助理教授羅承宗也說,行政部門竟為選舉東拼西湊,
把納稅人的錢拿來做「選舉聖誕老公公」的禮物,
為了選票,違反政治道德與財政紀律。


資料來源3:
http://newtalk.tw/news/2014/11/12/53512.html

政務官站台 口袋滿滿政策利多支票

新頭殼newtalk2014.11.12 文/謝莉慧

距離9合1選舉只剩下17天,國民黨中央再度發出動員令,
希望30位中央助講團政務官都能多安排參加各地輔選活動,
雖然政務官站台有時也會「突槌」,
例如江揆不小心講出基隆是二流城市等話語,但整體而言,
在一片藍旗和國旗飛舞的場子裡,政務官手裡掌握的政策「利多」
不經意就會在亢奮的情緒下散播出去,無數支票在空中飛舞,
讓選民在現場激情高喊「凍選」,選後,
也不會有人去計算這些支票到底能兌現多少?

其實每到選舉時節,政務官公開行程沒幾個,
「站台」的黨務行程倒是不少,有時甚至夾藏在下鄉視察相關業務的包裝中

國民黨副主席兼秘書長曾永權11日召開黨政平台會議,
便邀請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等多位政務官出席,
希望中央助講團政務官能多多安排下鄉行程,強化政府政策說明。
文傳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陳以信也說,
中央助講團的名單中有30位政務官,截至10月底止,
已有超過半數安排下鄉站台、助講或交流行程,
23個縣市競選總部中,有19個總部已安排政務官輔選行程。

目前包括江宜樺陸續安排於屏東、嘉義市、台中、高雄、宜蘭等地站台助講,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於嘉義市、台南、高雄、南投與澎湖等地,
交通部長葉匡時也於新竹縣、屏東與台北等地,其他內閣政務官也分赴各地站台。

至於「行政中立」這個問題,在政務官為候選人站台一事上,
似乎早已不存在,甚至有藍委大剌剌的說,「政務官不輔選,難道要用轎子抬?」
而就算是幫忙站台的政務官事先沒做功課,
帶來「反輔選」的效果,但政務官手中掌握的行政資源仍然能為地方候選人「加分」

例如不喜歡道歉的江宜樺在台北市長候選人連勝文的場子
為「藍」選民深深一鞠躬,替食安風暴道歉止血,
這比起在立委咄咄逼人的態勢下在立院道歉,讓人感到「誠懇」多了。

在基隆,江宜樺雖然不小心說出「發霉、生鏽」等字眼,
但更讓基隆人受用的是「政策利多」,
除了陳威仁、葉匡時陪同出席「掛保證」、
可創造893億產值及9千就業人口的「基隆港都旗艦計畫」;
再加上捷運,江更以投資150億元作為他是一個基隆人對故鄉的承諾。

「做了9年的市長不算久」,江宜樺為胡志強打強心針,
更表示未來台中需要的補助,中央全力支持。

這些「選舉語言」只要在投票前奏效,就代表一定的意義,
畢竟承諾是不是「芭樂票」要先看藍營候選人會否當選?
再來,還要看政治環境的發展,頻頻喊窮的中央政府
總能在選舉期間顯得荷包滿滿,空白支票金額隨便填,
拉到選票才是最真實的,至於支票兌現的問題,就留給以後再說吧!


資料來源4:
http://n.yam.com/greatnews/politics/20141105/20141105663134.html

  • 政策買票還要騙多少?

  • 【大成報總主筆郭憲鈴專欄】
  • 大成報-

  • 用政策買票是國民黨最常用的競選騙術,
    2008年馬英九第一次競選總統開出的競選支票「633」到現在還沒兌現,
    還讓馬鶴凌和秦厚修一天到晚被台灣民眾「幹」個不停,
    生到這種兒子算他們夫妻倒霉,連死都不得安寧;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總統一任四年,
    2012年競選連任時台灣人民向馬英九清算2008年開出的「633」政見,
    結果古今中外最無能、最不要臉的馬英九
    大言不慚的說他開的是八年的政見。
    好!八年就八年,但我當時就鐵口直斷「八年還是不會達成」
    「以馬英九的無能,十六年還是不會達成」,
    因為從台北市長開始、我就把馬英九看扁了。
    2012年競選時他又開了更大的支票「黃金十年」「愛台十二大建設」,
    結果現在才知道原來是他的「工商後援總會副總會長」
    頂新魏家的「黃金十年」,
    台灣人民就要「倒霉十年」;
    頂新魏家的黑心油事件已讓全球二十多國不准台灣食品
    (甚至還有其他商品)進口,專家學者的報告說
    要恢復各國對台灣商品的信任差不多要十年;
    這就是馬英九的「黃金十年」-頂新魏家的黃金十年,
    台灣人民倒霉的十年、含辛茹苦臥薪嚐膽的十年;
    「愛台十二大建設」也是這些台商回台灣大炒「帝寶」
    「101大廈」和三重味全廠地變更為住商用地
    興建比美河市還大數倍超大型建設;
    換句話說「愛台十二大建設」不是為台灣人民設計的,
    是為回報馬英九競選總統的「工商後援總會」而設計的;
    所以國民黨人一到選舉就大力推出誘人的政策,
    台灣人民也不用太高興,
    因為那是為特定助選有功人士設計的,
    若有民眾順便吃掉一點油水也不用高興太早,因為吃到的可能就是黑心油。

    據報載最近江宜樺院長一連為國民黨縣市長候選人
    開出三千多億元的建設政見,江宜樺院長即然做出承諾,
    不管哪一黨的當選縣市長,行政院都應兌現,
    不能說只有國民黨的候選人當選才兌現,
    否則就構成期約賄選的政策性買票,是要司法查辦的
    所以民眾聽到「十二趴」的行政院長承諾的政見也不要高興太早,
    為了避免落入期約賄選,江宜樺是不會兌現的,
    而且今年十二月以後誰在行政院發號施令還不曉得呢,
    八成不會是江宜樺的;國民黨開了一大堆誘人的政見最好是不要相信,
    日子才會好過一點,2008年和2012年相信馬英九的謊話的人,
    現在日子就難過了,頂新魏家「黃金十年」,你難過十年。

    最近國民黨的儲君、新北市長朱立倫更偉大、更有儲君架勢,
    他老兄不信口開河亂開芭樂票,但他胸有成竹直接就辦個開工典禮,
    包括淡海輕軌線、民生汐止線(他說是先期工程動工),
    行政院都未核定、經費還不知在哪裡的「三鶯線」
    他也派副市長高宗正先辦開工典禮,
    這場騙局連樹林的立法委員王志雄也一起參加,
    因為他老婆在樹林三鶯地區競選市議員,
    所以大家就共謀來套演這場野台戲,
    看能不能多多少少騙一些選票;朱立倫知道這場騙局太難看了
    -簡直就是把新北市民當傻瓜,
    所以他自己不參加而指派高副市長宗出來跑龍套,
    將來萬一出事就由高宗正來承擔責任,朱立倫就閃開安全達陣了。

    筆者剛滿三十歲就擔任全國營造公會總幹事,
    斯時正是俞國華院長主政行政院推出十四大建設之時,
    後來郝柏村接任改為「六年國建」(到現在尚未做完),
    那時整個台灣就像一個大工地,一天到晚在做可行性研究、
    一天到晚在出國考察、開研討會、公聽會、一天到晚在做環境影響評估,
    徵收土地、發包工程、招標、施工;筆者有幸躬逢其盛、也參與不少工作,
    故對工程之一貫性作業也有一絲絲的了解;
    但對朱立倫這些做法真的很不了解、也很難理解。

    一般市政府公共工程一開始要做「可行性研究
    然後做「工程規劃與環評」,俟行政院核定後要做「細部設計」「工程估價
    再來才由市政府編列預算送市議會預算審查
    然後變更都市計畫及徵收土地,再來才辦理工程招標
    若招標成功發包出去就正式施工;
    在正式施工前要做一些「假設工程」如圍籬、施工所等叫做「先期工程」;
    如果三鶯線連行政院都未核定就辦理開工典禮就是騙選票行為,
    是不恰當的施工程序
    朱立倫幹過行政院副院長,他知道在行政院尚未核定以前
    就辦開工典禮是對行政院非常不禮貌的行為,故自己不敢參加,
    但他指派或縱容副市長去主持開工典禮活動就是不對,
    有協力詐騙選票的嫌疑;吾人不憚地譴責朱市長此一工程
    詐騙選票行為是因朱立倫是有前科的,
    2011年朱立倫競選首任新北市長就到處高掛「三環三線我能實現」,
    我就說這是不可能的實現的,就算新北市政府停下所有工作
    全力搶做三環三線也很難在四年內實現,可惜大部份新北市民太好騙了,
    俟開票結果朱立倫勝出,吾人即撰寫一拙文
    點出三環三線不可能實現之小道理並寄給新北市議員,
    籲請加強監督以免市府為求實現三環三線而亂搞亂施工;
    如今朱立倫與國民黨食髓知味又亂開支票,
    選民最好睜大眼睛看清楚,再投票給國民黨可能換來一大堆「豆腐渣工程」。
    (作者郭憲鈴係大成報總主筆、現任台灣國策研究會會長)
    (本專欄言論非代表本報立場)

[刑法之特別法] 賴素如貪不法所得相關新聞評論 (貪汙治罪條例、職務行為之範圍與認定)


資料來源1: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31/420446.htm

法官批賴素如貪不法利益 出賣職務敗壞官箴犯後無悔意ETtoday社會新聞/ 2014年10月31日 19:18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市雙子星開發弊案,
國民黨籍議員賴素如涉向太極雙星公司索取1000萬賄款,
並收取前金100萬,為該公司取得與市府第一議約權護航,
台北地院31日宣判,賴素如未到庭,合議庭判處賴素如10年重刑,
並指賴為貪圖不法利益,敗壞官箴,犯後飾詞卸責,未具悔意,
依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為收賄罪量刑。

判決指出,被告程宏道因參與台北市政府捷運局
辦理的雙子星大樓開發甄選,為能獲取第一順位優先
與台北市政府議約權利,乃與捷運局聯合開發處退休處長賈二慶、
世益機電公司負責人彭建銘等人,
委請現任市議會第11屆議員賴素如在議會行使職權時,
提出私地主應享有優先投資權主張,
否則不得動支的附加但書方式護航,事成後交付賄款1000萬元表達感謝。

賴素如原先開價1500萬元,但後來答應程宏道以1000萬元成交,
約定分100萬、300萬、600萬3階段給付,
並由彭建銘依約先交付100萬元給賴,
而賴也在市議會交通委員會審查預算時,
如期提案通過所提附加但書案。

但事後因賴素如所屬國民黨團及市議會召開政黨會議協商後,
召開臨時大會議決將原附加但書刪除,
相關預算各准列1元,結果未如程宏道等人原先預期,
程及藉詞拖延給付其餘賄款,
後來太極雙星團隊取得優先議約權不界質疑聲浪頗大,
賴唯恐收賄犯行曝光,乃將收取的100萬前金退還彭建銘,
但仍為檢調監聽查獲。

合議庭審酌賴素如身為議員,本應不忮不求,恪盡民代職責,
以不負選民之託,竟為貪圖不法利益,出賣其職務行為,
有害公務員廉潔自持要求,敗壞官箴,
造民眾對政府作為不信任,且犯後飾詞卸責,難認具有悔意,
但念其主動退還賄款100萬,且無犯罪前科等情狀而為量刑。


資料來源2: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031/498163/

退百萬賄款判10年 賴素如判決新聞稿全文

蘋果即時/2014年10月31日17:34

北市議員參選人賴素如,涉北市雙子星弊案遭起訴,
檢方查出賴素如從太極雙星公司實際負責人
程宏道手中收下匯款100萬元,但太極雙星團隊拿下
雙子星大樓開發案優先議約權後,引起外界質疑聲浪,
賴素如害怕收賄犯行曝光,主動退回百萬賄款,
新北地院認為賴素如收賄敗壞官箴,
造成民眾對政府作為之不信任,
但考量賴主動退回100萬,且無前科犯罪紀錄,
今判處10年。(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下為北院新聞稿全文

一、本院10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被告賴素如、
程宏道、賈二慶、彭建銘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刑事判決內容:

本件檢察官起訴認太極雙星公司實際負責人
即被告程宏道因參興台北市政府捷運局辦理之
雙子星大樓開發案甄選,為能獲取第一順位優先
與台北市政府議約之權利,
乃與前自捷運局聯合開發處處長退休之被告賈二慶、
世益機電公司負責人即被告彭建銘等人
共同基於行賄之犯意聯絡,
委請現任台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之被告賴素如
市議會行使其質詢、審查相關預算案之職務上行為時
提出私地主應享有優先投資權之主張,
否則預算不得動支之附加但書方式加以護航,
事成後將交付賄款1千萬元表達感謝,
被告賴素如亦基於對其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賄賂之犯意,
要求1500萬元賄款,惟最終以1千萬元應允程宏道等人
前揭行求而期約之,並約定分100萬元、300萬元、
600萬元3階段給付,嗣被告彭建銘依約先行給付
100萬元賄款予賴素如收受,賴素如亦於市議會交通委員會
審查預算案時如期提案通過其所提上開附加但書案,
惟事後因被告賴素如所屬黨團及台北市議會
召開政黨會議協商後,召開市議會臨時大會
議決將上開附加但書刪除,有關預算各准列1 元,
未如被告程宏道等人原先預期,
乃藉詞拖延給付其餘賄款予賴素如。
嗣以程宏道等人為首之太極雙星團隊
在獲得第一順位優先議約權後,被告賴素如見外界
對此團隊取得優先議約權一事質疑聲浪頗大,
唯恐收賄犯行曝光,乃將收取之100 萬元賄款
主動退還彭建銘,惟仍為台北地檢署指揮市調處
依法監聽而陸續查獲上情,本院合議庭認上述起訴事實,
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因此論被告賴素如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 款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被告程宏道、賈二慶、彭建銘均犯同條例
第11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合議庭審酌被告賴素如身為議員,
本應不忮不求,恪盡民代職責,以不負選民之託,
竟為貪圖不法利益,出賣其職務行為,
有害公務員廉潔自持之要求,敗壞官箴,
造成民眾對政府作為之不信任,且犯後飾詞卸責,
難認具有悔意,惟念其主動退還賄款100 萬元,
且前無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等情狀為量刑;
被告程宏道、賈二慶、彭建銘等人
為牟取雙子星大樓開發案第一順位優先議約權以牟利,
竟向賴素如行賄,損害國家社會法益,
及程宏道犯後未坦認犯行,賈二慶、彭建銘犯後
坦認犯行之態度等情狀分別為量刑。

至被告賴素如被訴涉貪污治罪條例第15條
之隱匿寄藏因犯貪污罪所得之財物罪嫌、
同條例第6條之1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合議庭因認檢察官所舉事證
不足以證明被告賴素如涉犯上述罪嫌,而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資料來源3:
http://www.dppnff.tw/article.php?id=1016


當選過關 落選也不必關?

2014-11-03
/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台北地院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
以犯職務行為受賄罪為由,判處十年之重刑。
只是判決尚未確定,未來是否會以重判為確定,恐也是個未知數。
受賄罪之成立,必須是公務員對以之為交易的事務,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前提
也就是說,若非屬於公務員之職務行為,
即便受有來自相對人的鉅額金錢,亦難成立受賄重罪。
而由於市議員僅是民意代表,
對於所有行政事務,皆不可能屬於其主管事項,
自非屬其職務行為的範疇,
若收受私人的金錢或利益,就難認定具有貪污的對價性。
惟司法實務對於職務行為的認定,卻多採取廣義的見解,
尤其是最高法院在這幾年,
更沿襲日本最高裁判所於田中角榮案的判決,
而採取更為廣泛的實質影響力說。
依此意見,市議員因對行政機關享有廣泛的監督權,
致會對具體的行政事務產生實質影響力,
若因此收受人民的獻金,並為之說項
或有以預算要脅主管機關等情事,仍可成立貪污受賄罪。
故就賴素如的案件來說,針對雙子星大樓的招標,
雖屬於市政府的法定職務權限,卻因法院認為,
其可以預算或法案通過等方式來為廠商護航,
致認定具有實質影響力,而當然成立職務行為的受賄罪。
不過,此種實質影響力說,由於內容空泛與不明確,
就難防止相類似案件會因法官的不同,
致造成判決歧異的結果,同時,
在此說未形成判例的情況下,對法官也無任何的拘束力。
明顯的對照組,即為相類似的林益世案件,
去年第一審判決,法院對於職務行為
就採取嚴格的法定職權說,而未以貪污治罪條例的受賄罪重處。
這也代表,只要賴素如上訴,案件就隨時有被翻轉的可能,
致暴露出貪污定罪與否,
竟非取決於客觀的法律規範,而是法官的內在意志。
更值得關注的是,就算一審遭重判,
但以審理貪污案件的現況,距離判決確定,
恐仍有一段漫漫長日,被告也因此可繼續參選,
甚至以司法受害者的角色來博取同情選票。
這又顯露出,我國對貪污所採取的重罪、重刑政策,
實就僅具有宣示與宣傳的作用。


貪汙治罪條例其他參考:



http://4fun.tw/qZCc

2014年11月9日 星期日

[綜合] 屏東縣政府誤傳公文事件相關新聞評論

參考資料1: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145702

屏縣府誤傳公文 蔣丙煌:嚴重行政疏失

2014-10-31  18:37 [自由時報]

屏東縣衛生局稽查員蔡青蓉將衛福部文書誤傳給頂新公司,

衛服部長蔣丙煌下午重話批評,流出公文是「嚴重的行政疏失」,

就算非加密公文也不該提供給業者。

檢方昨爆料搜尋味全總部時發現,

電腦內竟有「檢方正要查明飼料油疑雲」的相關公文,

懷疑衛福部有內鬼。屏東縣衛生局稽查員蔡青蓉中午開記者表示,

當初只是要將食藥署要求稽查的越南進口油品批號傳給頂新屏東廠,

不慎將內部電子文書一併傳出。

蔡青蓉坦承自己作業疏漏,但強調絕對沒有洩密的意圖,

不慎誤傳的公文重要性僅標示「高」,不是機密文件

聯合新聞網報導,衛福部長蔣丙煌談及此事時表示,

就算不是正式公文,但只要是內部重要資訊,

無論有沒有加密都不可提供給業者,屏東縣政府的行為是嚴重的行政疏失。

衛福部次長許銘能也批評,不管電郵公文是否標註機密,

稽查人員不能外洩被檢舉對象的違法證據是工作原則

若事先通風報信當然什麼都查不到。許銘能說,

這次事件顯示地方衛生稽查人員可能便宜行事,

或是公務人員業務保密作業有疏漏,應當檢討。


參考資料2: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101/420537.htm


「內鬼」不小心洩密頂新? 
三疑點打臉「誤傳」說法
ETtoday 新聞/2014年11月1日 00:39



政治中心/屏東報導

檢調追查黑心油案,驚爆頂新事先取得衛福部查廠機密公文,

屏東衛生局稽查員蔡青蓉坦承誤傳,

檢調上門才知洩漏機密公文,她31日下午被傳喚說明,轉列被告。

而外界也質疑屏衛局的說法,點出三個關鍵可疑點,

包括傳真還特地問有沒有收到,這麼用心?

連續傳多份還算不小心?以及電子公文無標註機密等級的問題。

彰化檢方在味全公司的電腦裏,查到衛福部的機密文件,

懷疑有內鬼,屏東縣衛生局10月31日坦承,

機密文件是承辦的稽查員蔡青蓉傳給統頂新的,

收到衛福部稽查大幸福油廠的公文時,

因為上面沒有註明機機密,

在傳真給頂新屏東廠索取油品相關資料時,

不小心傳了出去,直到遭到屏東檢方約談時,她才知事情大條了。


稽查員蔡青蓉指出,10月9日晚上收到衛福部公文,

要求稽查頂新進了多少大幸福的油品,

她不小心把公文也傳給頂新,隔天還打電話跟廠長確認。

她說他原本只是要把印好的報關表格傳給頂新,

沒想到連同底下的衛福部公文、越南代表處的文件,

通通傳給頂新,還強調從頭到尾都不知道,公文是機密文件。

一直到10月17日,檢察官傳喚蔡青蓉以洩密瀆職案偵辦,

她才知道洩漏機密公文。屏東地檢署已立案偵辦,

原本蔡青蓉10月17日是以關係人身份被約談,

下午又被傳喚說明,身份從關係人轉成被告。

對於衛生局「誤傳」的說法,綠委田秋堇表示,

當時屏東縣政府趕著要資料,很難說是故意洩密或圖利,

但奇怪的是,公文上並沒有「機密」,檢調是如何判斷?

如果當初衛福部提供給屏縣府的公文未加註,

事後又告訴檢調為機密,「那公文到底要怎麼判定?」
洩密案疑點重重,外界對衛生局說法仍存質疑,

認為有必要查清楚是否有內鬼,並提出三大可疑關鍵點,

包括「傳真給味全,隔天還特地問有沒有收到」,

稽查員是否太用心?

第二,「連續傳多份還算不小心誤傳?」

以及「電子公文有可能沒有標註等級?」的問題。

蔡姓稽查員的無心之過,可以讓頂新有多一天時間滅證,

幾乎打亂檢調辦案腳步,查油讓自己也扯進官司,

是無心之過還是真的是內鬼,就等司法查個清楚。


參考資料3:
http://udn.com/NEWS/OPINION/X1/9040291.shtml

稽查豈能公開 誤傳也是瀆職

【聯合報╱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新北市)】 
2014.11.03 02:09 am

魏應充雖已經北檢、彰檢相繼起訴,並由法院繼續延押,
但卻傳出檢方搜味全總部時,發現有衛福部的機密文件,
致被懷疑公務機關是否存有內鬼。而經屏東縣政府出面澄清,
此乃因為衛福部所發公文,無註明機密字眼,才「誤傳」給頂新。
如此說詞,不僅讓人難以接受,且就算是疏失,亦會觸犯刑法。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只要依法核定為機密者,
公務員就負有保密義務,若故意洩漏或交付,
根據此法第卅二條第一項,可處一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即便為過失,亦須負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
所以,行政機關對於主管事務所為的稽查工作,本就屬應保密事項,
惟若未經上級機關核定為機密,下級公務員因此洩漏,
恐難以國家機密法的相關規定治之。不過,未經核定為機密者,
亦不代表公務員即可任意公開。
以行政機關對食品安全的稽查工作來說,不管有無核定為機密,
都不能、也不應使受稽查者知曉,否則,其就會有所準備,
如此的稽查,還有何意義?故若以上級未核定機密來辯護,
實讓人對公務員的法治觀念產生質疑,也暴露出,
目前稽查食品安全的工作,恐多流於形式,致難為人民把關。

也因此,公務員即便無收受來自當事人的任何金錢,
卻將此等事項事先為揭露,若屬明知
就會涉及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法定刑為五年以上的圖利重罪
而即便查無圖利之事實,對於此等應守秘密之事項,若故意外洩
觸犯刑法第一二七條第一項,法定刑為三年以下之罪
即便無故意,而僅是疏失,亦屬此條文第二項,法定刑在一年以下的過失犯
總之,針對此次頂新的洩密事件,絕不能當成僅是行政疏失,而是涉及到刑法的瀆職犯罪。故面對此等事件的調查,就不應由行政機關為自主調查,而應是由檢方,尤其是專司貪汙防制的廉政署,來對中央與地方主管衛生部門的官員徹查。畢竟,對抗食品犯罪,除了訴追黑心商人,更要除去黑心官員,以根本去除貪腐結構。

[考銓] 高階公務員禁赴大陸進修 明起生效(聯合)

新聞來源: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9029859.shtml

高階公務員禁赴大陸進修 明起生效


【聯合報╱記者李昭安、黃詩凱/台北報導】


考量敏感「國安」因素,馬政府昨踩煞車修正

「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限制現職公務員、國安局、國防部、調查局人員前往中國大陸進修;

此禁令明起生效,但公務員赴港、澳地區進修不受此限。

移民署官員表示,此次修正聚焦「高階公務員」,

簡任十一職等以上高階官員無法再申請赴陸進修

讀到一半的學歷直接喊「卡」,確定拿不到畢業證書;

至於十職等以下、已在進修的公務員,將允許其取得學分、學位

至於,未來公務員要再申請赴陸者, 所屬機關雖有審核、同意權,

但各單位「原則上不會同意」。

內政部昨修正發布

「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明定現職公務員及軍方人員不得以

「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名義申請赴陸。

此許可辦法主要規範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的警察人員;

十職等以下公務員未來提出申請,各機關有裁量權。

移民署昨發布新聞稿明確提及,

「政府現階段未規畫開放公務員進入大陸進修」,

明定限制公務員赴陸進修的規定。

近年不少公務員赴大陸進修,開放小三通後,

金門縣政府更有不少中高階公務員到大陸福建攻讀碩、博士。

國安局統計,二○○四年至二○一三年十一月底止,

共有九十七名公務員赴大陸進修,且以就讀博士班居多,共有九十一人。

據了解,公務員選擇就讀學校,以福建廈門大學、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廣州暨南大學三校為主。

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長王貴蘭說,

人事總處未統計公務員赴陸進修人數,

但簡任十職等以上公務員約八千人,

赴陸進修比率不會超過百分之一,新規定影響人數應該不會超過八十人。

民進黨立委邱議瑩去年底抨擊,公務員赴陸進修有國安疑慮,

甚至還有「遠距教學」,有違規之嫌。

陸委會主委王郁琦當時表示,法令未禁止公務員赴陸進修,

但政府「不支持、不鼓勵」,未來將陸續公布管理措施,

禁止高階公務員赴大陸進修。


[行政法] 藐視地方制度法 柯文哲再掀爭議言論(中時)

新聞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027002322-260407

藐視地方制度法 柯文哲再掀爭議言論

中時/綜合報導

無黨籍台北市長候選人柯文哲日前才因英文程度遭交通部長葉匡時質疑無法接待外賓後,竟脫口說出「要英文好不如找酒吧的吧女」的歧視性言論,遭到社會大眾批評,日前居然在公開場合宣示,若當選市長,將找民進黨籍議員擔任市府接待外賓組長,明顯行政立法職權不分,爭議言論再添一筆。
柯文哲日前出席民進黨台北市議員何志偉競選總部成立大會,再次針對英文能力回應。柯文哲表示,自己曾在美國住過一年,若真的不足,何志偉在美國住過十年,有需要接待外賓找他就好。柯並當場宣示,若他當選台北市長,何志偉就是台北市府外賓接待小組的組長。
法界人士表示,依照地方制度法53條明定,直轄市議員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地方制度法設計有其意義,柯文哲此舉除了明顯透露自己不懂相關法規,日前的人事案宣示也等同開了一張空頭支票。
此外,柯文哲對於回應交通部長葉匡時質疑外語能力時,脫口說出「酒吧的吧女英文更流利」,再度遭社會大眾砲轟歧視女性一事,他一度不願坦承失言,甚至砲轟對手連勝文,喊話「你才是失言」,企圖為酒吧女風波止血。但在質疑聲浪不斷下,柯文哲最終也坦言「吧女」不是好的形容詞。
附錄》地方制度法53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行政法] 美麗灣環評遭法院撤銷相關新聞

資料來源1: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28/418954.htm

違法!法院打臉台東縣府 撤銷美麗灣環評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備受矚目的台東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8日宣判,法官認為縣府通過環評不合法,

判決居民勝訴,縣府通過的環評審查結論應予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美麗灣渡假村公司在2004年與台東縣政府簽訂契約,

以BOT方式對台東縣卑南鄉海灘地區進行開發,

但引起當地原住民居民和環保人士抗議。

2012年該案被最高行政法院以環評審查不合法,

撤銷縣府環評許可,不得動工。

台東縣政府2月再度通過環評,

3月以府觀管字第1020036513號准予復工,

2013年當地居民聲請開發案於行政爭訟終結前停止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居民勝訴的三個理由如下:

1.旅館興建與營運之過程可能造成空氣品質、噪音、

水質、廢棄物等環境影響,確有影響當地居民之生命、身體、

財產權益之可能,當地居民即可認為具有訴訟權能

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即為適格之當事人

2. 促參案件之主辦單位,無論其是否為「開發單位」,

就代表或督導開發案件主辦單位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

均認應迴避表決;但台東縣府環評審查會中有縣府官員,

違反「應迴避未迴避」原則。

3. 環評審查結論是美麗灣公司履行各項污染物

對環境影響預防及減輕之措施、以及所附負擔之前提下,

判斷開發行為對環境無重大影響之虞,

而無需進行第二階段環評,換言之,

是假附條件通過之名規避第二階段環評審查,

未研判原來開發狀態是否「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


資料來源2: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028004445-260402


美麗灣違法環評 再被法院撤銷

劉宥廷

美麗灣開發案爭議不斷,台東縣政府歷經2次與環團、反對興建的當地居民行政訴訟都吞下敗戰,但前年再度有條件通過環評,同意渡假村復工引發他們不服,再度打撤銷環評決議官司;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8日判決居民勝訴,認為縣府通過環評不合法,仍可上訴。
台東縣府2004年將杉原海水浴場BOT給美麗灣渡假村50年,業者隔年取得建照動工,但3年後因其環保爭議性大被法院令停止開發,縣府通過第5次環評,讓環團、居民不服展開行政訴訟;未料,縣府不理判決、仍核發建照,直至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第5次環評才停工。
不料,縣府在2012年底重啟有條件通過第7次環評,並在去年准許美麗灣復工;環團、居民不滿政府鴨霸行徑,當地居民林淑玲等14人再度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並聲請要求停止復工假處分獲准,縣府不服提起抗告,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高等行政法院9月30日召開美麗灣撤銷環評最後1次雙方辯解庭,居民表示,住所就在開發地旁,開發後若遇天災,將無法疏散,生命安全遭受嚴重威脅;況且飯店營運將產生大量廢水與廢棄物,勢必破壞當地生態,損害依捕魚為生的人民財產權。
縣府、業者則反駁該主張太過空泛,不能憑想像就說未來會有危害,應提出具體佐證;並從未禁止當地居民進入海灘,居民權益沒有受到任何減損。高等行政法院今下午4時30分作出撤銷違法環評決議,居民勝訴判決。
合議庭法官認為,縣府所作環評審查結論僅以附帶條件方式通過,未實施第二階段環評,同時當地居民本於環評法第9條、10條、12條賦予的程序參與權受影響,以及環評審查中有縣府官員,環保、建設及農業等局處長應迴避未迴避;同時也認為開發案在旅館興建、營運的過程可能造成空氣品質、噪音、水質、廢棄物等環境影響,確有影響當地居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權益的可能性,台東縣府所作環評審查結論有違誤,應予撤銷。


























































資料來源3:
http://newtalk.tw/news/2014/10/28/52959.html

美麗灣開發案 台東縣府再吃敗訴

新頭殼newtalk2014.10.28 金名/高雄報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台東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環評審查結論有違誤,應撤銷,今(28)日宣判台東縣政府敗訴,這是2012年最高行政法院以該案環評審查不合法,撤銷縣府環評許可後,縣府第2度敗訴。但由於全案可上訴,未來仍存變數。

合議庭法官認為,開發案旅館興建與營運的過程可能造成空氣品質、噪音、水質、廢棄物等環境影響,確有影響當地居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權益的可能性;同時這項環評審查結論既有應迴避而未迴避的委員參與表決,台東縣政府所為的環評審查結論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台東縣政府10年前通過美麗灣開發案,但遭環保團體與當地居民抵制,雙方數度交手,開發工程也數度延宕,2007年間環保署應環團要求現勘,確認業者開發違法,要求台東縣府命業者停止開發並補做環評,但縣府僅補做環評且迅速通過,環團為此提起第1次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2012年以該案環評審查不合法,撤銷縣府環評許可確定。

不過台東縣政府不理會判決結果,再度通過環評,准許業者復工,美麗灣公司繼續開發,當地居民不滿縣府,再度委由環保團體提起公民訴訟,要求立即停工並聲請假處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去年審理假處分聲請後認為,該案在未經審查確定合法前繼續施工,將對聲請人所居住的環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裁定全案應停止復工,縣府提抗告,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由於縣府堅持美麗灣已通過2度環評,居民去年再度提告,要求撤銷違法環評決議,合議庭法官認為,台東縣政府之前所做成的環評審查結論,是以附條件方式通過環評審查,而未實施第二階段環評,因此判決縣府敗訴。


資料來源4:
http://4fun.tw/PMsw

政府帶頭違法,業者放膽照抄 
司法一直輸 美麗灣還要玩到底?
作者: 文◎呂苡榕 | 新新聞周刊 – 2014年11月8日
中科三期多年來開庭、環評,居民都會放下手中工作,風塵僕僕趕來參與,但就算訴訟贏了,也只能拿判決書安慰自己,和解,是最無奈的決定。從中科三期到美麗灣,讓人看見行政法院的進步與行政機關的顢頇。
十月二十八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撤銷了台東美麗灣渡假村的環評,這是史上第一次,單一開發案兩次環評連續遭到法院撤銷的案例。在美麗灣之前,中科三期二次環評一度也被法院撤銷,但今年八月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解下,以和解收場。
「停工不停產」為美麗灣鋪路
這場和解是一記耳光,響亮地打在行政法院臉上。和解等於承認了司法能給的正義只存在於判決書上。法院無奈,只能期待透過和解,居民或許還有機會要求開發單位做到更好的環境保護措施。如今美麗灣判決出爐,但台東縣政府仍可以上訴,走到最後,這場官司會不會又是另一記耳光?
纏訟多年的美麗灣案,由於開發單位一開始切割開發面積,企圖規避環評,之後又多次增加開發面積,引發環保團體與當地居民不滿。一直到二○○七年台東縣政府才開始補做環評,隔年環評通過,環保團體提起行政訴訟。一二年,環評無效定讞,同年年底,台東縣政府補做第二次環評。
同樣的場景出現在中科三期開發案。比美麗灣早了幾年,中科三期的環評在二○○六年通過,之後居民提起訴訟,二○一○年台北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環保署的上訴,環評確定遭撤銷。但環保署與台東縣政府如出一轍,立即補做環評審查,同年八月,二次環評再通過。
一○年環評撤銷確定,那一年中科三期居民的辯護律師蔡雅瀅在一場研討會上說出對於行政訴訟的心聲,「這場判決,讓我們知道可以一直走下去,因為道路前方,依舊有光。」但之後的補做環評、再次訴訟,都證明那道光只是一場幻影。
為了保住這個「國家重大建設」,行政機關與政府官員紛紛跳出來「解釋」這項判決的意義。包括時任行政院長的吳敦義就曾說:「法院判決是一道『符咒』,只要環評過關,符咒就能撕下。」暗指只要補做環評,就沒了環評遭撤銷的問題。而環保署則是一連三天召開會議,企圖強渡關山讓中科三期「恢復正軌」。
雖然當時居民委任律師聲請暫時停止執行、也獲得法院核准,但行政院卻解釋為「裁定不及於第三人」,因此認定停工的範圍僅限於「公共建設」,至於投產的廠商則不在此限。這樣的解釋創造了破天荒的「停工不停產」,也為之後的美麗灣鋪下後路,即便環評遭撤銷,依舊可以繼續動工,一直蓋到徹底完工。
恐龍法官助長行政機關專斷
行政機關不尊重司法判決,一個原因在於台灣《行政訴訟法》,一直到二○○○年才開始有比較健全的訴訟制度。而新制上路後,法官卻由許多不懂行政法或憲法精神的人擔任,在「政府怎麼會做錯事」的思維下運作,導致行政機關勝訴率高達九成。一位行政法院法官就表示,因為恐龍法官仍多,他們的判決多會傾向行政機關,因此像中科三期這種單一進步的判決,很容易讓行政機關以似是而非的理由來反擊成功。
今年八月,中科三期開發單位與居民達成和解協議。原本開發單位也將敗訴,創下史上第一遭兩次環評遭撤銷的紀錄,但宣判前法院提出和解建議,希望藉由廠商提供經費,來加強當地的環境保護措施。
不得不用和解來結束這場訴訟,是因為第一次的環評撤銷,已讓法院見識到行政機關的專斷獨大,「許多法官後來在私下或研討會的場合上,對於這個案子都罵得要死!因為行政機關的態度,破壞了三權分立的體制。」美麗灣辯護律師詹順貴說道。
人治超越法治,奢談民主
經年累月的訴訟讓中科三期居民累了,「像在美國有所謂的『策略性訴訟』,指的是把弱勢的一方拖進法庭裡,久了之後弱勢的一方自動會認輸,因為受不了也玩不起。」詹順貴說,中科三期一案,多年來開庭、環評,居民都會放下手中工作,風塵僕僕地趕來參與,但就算訴訟贏了,也只能拿判決書安慰自己,行政機關一樣不理你。和解,是最無奈的決定。
行政機關不服判決,在法治國家裡幾乎難以想像,「在國外政府若是輸了官司,是會覺得丟臉趕緊賠了,哪像台灣,還得在《強制執行法》增訂對政府強制執行的條文,避免政府官司打輸還不履行義務。」該名法官諷刺,政府根本只會叫人民守法,自己卻不懂守法。
今年六月,行政訴訟法通過修法,修法之前也曾經討論,是否要在法條內增定判決具有強制力的相關條文,要求行政機關非得遵守判決不可。「但後來法學者認為,尊重司法是一個民主國家的正常行為,訂了這樣的強制條文,像是在強調自己並非民主國家似的。」詹順貴說,也因為這樣的考量,最後沒有增補這樣的條文。諷刺的是,事後證明行政機關的確不打算尊重法院,也間接證明了台灣並未民主。
從中科三期到美麗灣,讓人看見行政法院的進步與行政機關的顢頇,以及追尋正義的路上有多少苦難與挫敗。「其實重點在操縱這個制度的人。」詹順貴說道。當人治超越法治,司法勝利也只能以和解收場。而纏訟多年的美麗灣,又會不會再度給司法一記巴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