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解決大統混油事情彰化縣衛生局開罰19.5億元的罰鍰因為行政罰法裡「一事不二罰」的規定遭撤銷,提案刪除《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項關於刑事科處法人罰金刑的規定。立法院國民黨團昨天也召開記者會支持行政院的修正案,強調唯有刪除《食安法》科處法人罰金刑的規定,才能透過行政罰鍰的方式讓黑心廠商「罰得到、罰到痛」。
不過,如果科處法人罰金刑的規定被拿掉,首先衝擊的將是前天台北地檢署起訴味全公司與代表人魏應充等涉嫌指示下屬購買大統長基混摻銅葉綠素染色的劣質油,包裝成21項純橄欖油、調合油販售的案件。檢察官在起訴書中請求法官審酌味全公司之犯罪所得,科以最重罰金刑。若法官審理後認為味全公司犯罪成立,依照現行食安法可科以最高金額8000萬元罰金,遠遠較衛生單位僅裁罰300萬元罰鍰高得多。
然而,如果立法院最後刪除《食安法》科處法人罰金刑的規定,北檢建請法院對味全公司科處最重罰金刑的起訴內容也形同具文。根據起訴書的內容,檢察官計算味全公司代表人魏應充等人涉嫌指示下屬購買大統長基混摻銅葉綠素染色的劣質油,包裝成21項純橄欖油、調合油販售,不法獲利高達1億5千萬元。衛生單位僅開罰300萬元,對味全公司來說,僅是九牛一毛。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由於北檢認為味全公司銷售大統長基銅葉綠素混油案,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與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才會建請法院依同法第49條第5項對味全公司科處最重罰金刑。
然而,法務部為解決大統長基混油案遭到行政裁罰18.5億,卻因為行政罰法規定「一事不二罰」原則及「刑事處罰優先」,在法院判決罰金3800萬後,18.5億的裁罰遭到撤銷,引發輿論譁然,因而在這次食安修法中,建請行政院刪除《食安法》科處法人罰金刑的規定。
不過本條文修正案在立法院審議時,受到司法院與在野黨委員的質疑。司法院官員持保留態度,認為刪除法人罰金刑,等於給「法人除罪化」。
司法院官員認為,刑罰有主刑、從刑的基本架構,主刑認定有罪開罰,從刑再沒收不法所得。但行政院所提的修正草案卻刪除主刑當中科處法人罰金刑的規定,再新增屬於從刑性質的第49條之1第2項「法人因其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各其他從業人員犯本法之罪而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這將會形成沒收「沒判有罪者」財產的疑義。
此外,依照刑法「從舊從輕」的原則,就算新的《食安法》增訂第49條之1第2項針對法人犯罪利益可以沒收或追徵的條文,也不適用於味全公司使用大統長基銅葉綠素油混摻銷售的案件,味全公司反而會因為法人罰金刑的刪除而躲過刑事責任。
為了解決大統長基混油案因《食安法》所引發「一事不二罰」及「刑事處罰優先」的爭議,卻修法刪除科處法人罰金刑的規定,製造「法人除罪化」的新問題,讓味全公司銷售混摻大統長基銅葉綠素油的行為有機會躲過刑事處罰。這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修法方式,徒增治絲益棼的困擾罷了。
相關評論參考1:
李茂生教授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leemaushengispigdog?fref=ts
















相關評論參考2: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106000930-260109

時論─遏制黑心 不能民粹修法

2014年11月06日 04:09
呂學樟


對於黑心食品業者,筆者絕對支持要提高罰則並嚴懲。
但在媒體、輿論紛亂的韃伐聲中,政府更應冷靜思考,
研議相關法律修正,而非隨之起舞,罔顧法理,助長民粹,
尤其針對近日行政院與司法院因《食安法》修正「廢除法人罰金刑」的爭議
筆者對於行政院之修法提案逾越法理原則,期期以為不可。

首先,中華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對於人民的任何處罰,絕對不是誰說了算,
都必須要經得起司法的檢驗,既使是行政罰,
只要人民不服也可透過行政法院來檢驗行政罰的正當性,
所以嚴格說來,不是「罰得快、罰得重」就好,還必須是「罰得到、罰得對」,
所以修法必須符合法律的原理原則,這是法治的基礎,也是維護人權的基本。


此次,行政院為符合輿論要政府對黑心廠商幾近抄家滅族的期待,
強勢廢除法人罰金刑,以為解決了「一事不二罰」的問題
就可以用行政裁量來重罰,但卻違反了法理原則,也可能在無充分證據之下,
行政罰無法經得起司法檢驗的疑慮,更可能造成受害者求償無門的狀況。

以《食安法》來說,違反法律的行為可區分為
法律的制裁與不法利得的追討與充公;在制裁部分又有刑事罰金與行政罰鍰,
在不法利得追討部分又分為刑事沒收(前提是證據充分,司法判決犯罪責任成立)與行政沒入。然而在法理上,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的規定,
刑事處罰優先於行政罰,是因為刑事罰之懲罰作用較強,
加上刑事訴訟之程序通常較為嚴謹,並由專業的司法機關偵查、審理
然《食安法》中之法人罰金刑即屬於刑事罰。

若《食安法》取消了法人罰金刑會造成什麼狀況?
除了會造成行政裁量權過大之外,在法理上制裁的行政罰鍰
與不法利得追討的刑事沒入無法並存,因為根據「主從刑法理」,
刑事制裁是主刑而不法所得追討的沒入是從刑,
取消主刑何來從刑,因此實務上取消對法人罰金的刑罰,
不但不符合社會期待,更可能造成已在偵查與審判中的案件
獲得不起訴處分與免訴。再者,如果《食安法》可以取消法人罰金,
將引起「破窗效應」,難道其他法律也要比照嗎?

《食安法》修正,民眾最關心的是不肖廠商的不法利得能否追討得到?
能否沒入充公?目前已有立法委員提出在行政罰中
增訂不法利得的沒入條款,依據相關法理原則,
刑事罰金與刑事沒收是可以並存的,刑事罰金與行政沒入亦可以並存成立
因此,提高法人罰金刑並配合行政沒入,才不違背法理,
如能配套修正《消費者保護法》或建立食安保險機制,
以確保民眾求償權益才是正途,而非激情喊話,
卻無法經得起司法檢驗的倉促民粹修法。

(作者為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