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6日 星期日

[行政法]法令經宣告違憲定期失效對原因案件之效力案 (釋字第 725 號)相關新聞

釋字原文: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25

釋字第 725 號 【法令經宣告違憲定期失效對原因案件之效力案】 解釋爭點 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內原因案件不得據以請求救濟,違憲? 解釋文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判例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為牴觸憲法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

相關評論參考1: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4158713.A.FDF.html

爭點:定期失效的爭議

根本問題來自 憲171I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憲172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因此,違憲=無效,是憲法所確認的邏輯 可是定期失效制度卻認為釋憲標的之法規範,雖為違憲, 但是自解釋公布一定期日內,始為無效 (目的是預留修法時間,避免法律真空=法安定性,避免混亂) 在該期間內,系爭法規範呈現出違憲卻有效的狀態(這是跟憲法171、172的矛盾) 而以行政訴訟法為例,再審不變期間是從解釋公布之日起開始起算(276III) 但當大法官所指定的期間,超過30日內(而且至今為止只有677是小於30日的..) 有一說是認為,再審法院得受理再審,惟因系爭法規範呈現出違憲有效狀態 法官仍須適用有效法律,據此當事人得提起再審,但法官仍須依違憲法律作出裁判 這一說的解決方法是,仿照637號李震山大法官對於警告性裁判解釋於個案法官的指示 將系爭違憲法律,為合乎司法院釋字意旨之解釋/續造 不過最高行97判615例比上面這說更絕,直接既然系爭法規範仍屬違憲有效, 就根本不受理再審聲請。 釋613許玉秀大法官建議定期失效宣告,應當諭知法官不得適用違憲規範 (這跟李惠宗老師的說法一樣,就是定期失效只是課予立法者修法義務,但不得讓司法 者繼續適用) 釋686陳新民大法官意見書是建議,大法官既然創設了法無明文的定期失效宣告 也創設法無明文的個案再審制度,那乾脆再創設一個定期失效後的再審就好了 錢建榮法官的解套方法是受理後,等大法官所指定期限過後,確定違憲失效後, 始依新法審判,但是最高跟最高行這些法官總是不會採這麼有人權的作法 所以720諭示了定期失效後的救濟途徑(補充653) 725乾脆就採取:得再審,只是在失效前暫停訴訟程序,等新法規出來在宣判 不過這號解釋以後還是有幾個問題 1. 如果新法令跟違憲法令一樣,那個案法官也只要依新法裁判就好嗎? (這個有發生過喔,366跟662,也是101年律師公法第1題的考點) (我是覺得現在普通法院法官少有用合憲性解釋的,連兩公約都被封死成這樣 大法官應該多指示一個合憲性解釋的要求才對) 2. 如果新法令比違憲法令更為不利,抑或新法令雖較違憲法令於特定情事有利 但造成當事人其他個案中情事有更為不利者 這時候有沒有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問題?(還是因為725,成為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 3. 如果是709這種情況,系爭法規範定期失效,也確實已經過期限而失效 但是立法院審不出通不過都更條例,現行內政部是用職權命令or替代法律的行政規則 代替失效的都更條例 那法院要怎麼適用? 4. 現在大法官有時候定期定到1年或2年,把這種程序的不利益歸諸於人民, 要人民等到新法修出來才可以救濟,也是有可以檢討的地方 5. 美中不足的是,這號解釋出來以後 以前被定期失效制度不得救濟的見解,犧牲的釋憲個案, 如果也過了5年的再審不變期間,怎麼辦? 大法官雖然職司抽象規範審查,但是可想而知普通法院法官還是會跟你說過5年了 就例稿駁回,這部分725也沒宣告,日後也可想而知僅屬個案法律見解非大法官所得 置喙,應該很難再聲請釋憲了



相關評論參考2: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027/494967/%E7%B5%82%E6%96%BC%E4%B8%8D%E5%86%8D%E8%B4%8F%E4%BA%86%E9%87%8B%E6%86%B2%E8%BC%B8%E4%BA%86%E5%AE%98%E5%8F%B8



終於不再贏了釋憲輸了官司

2014年10月27日00:04
作者:周宇修(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

上週五大法官第725號解釋出爐,我國憲政人權的保障,又再向前邁了一步。釋字725在講一個問題:法律被宣告違憲,由於擔心法律如果立刻失效,衝擊會太大,大法官常常會給個一、二年的緩衝期。稱之為「定期失效」

人民最關心的是:那麼,在這個一、二年的期間,聲請釋憲成功的人,案子還有沒有救呢?最高法院說:法律還沒「失效」,案子駁回。人民實在會被我國的司法搞到精神錯亂,為什麼會「贏了釋憲,仍然輸了官司」?釋字725終於定調,人民釋憲成功,個案當然也馬上可以救濟。結實打了最高法院的臉。

回想代理聲請大法官第670、725號解釋,過程實在百感交集。

釋字第670號出爐時,剛好在服役,放假回家的路上接到通知:解釋作出來了!冤賠法違憲了!這是我人生中第一個釋憲案,當下為自己和團隊感到驕傲。後來才意會到,這是一個宣告違憲,但條文兩年後才失效的解釋。也就是說,這個解釋造福了他人,聲請人自己卻得不到任何救贖的機會。是個「紮紮實實」的「公益」案件。

如果這是個收費的案子,我還真不知道是不是要退當事人錢。解釋都拿下來了,結果當事人變成「局外人」?一般人一定想不透,但這正是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目的:維護「憲政秩序」才是重點,人民的個案救濟只不過是「附帶的」。

這令人難以接受。首先,釋字第177、185號做成時,大法官根本還沒有發展出所謂「定期失效」的違憲宣告方法。普通法院以「法律違憲,仍然有效」為理由,壓縮解釋文的空間,並不合理。講白些,最高法院向來排斥大法官解釋,能不用就不用,能限縮就限縮。

其次,這也違反了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沒有人知道,違憲的法律,究竟會立即失效、定期失效、或單純違憲。案件能否再救濟,完全繫於大法官的一念之間,這就是一種差別待遇。

大法官如果認為自己對人民很重要,卻在人民權利受侵害時收手,把生殺大權丟回給最高法院與立法院,不免讓人覺得是只拿好處、不拿壞處。釋字670出來後,我們嘗試聲請再審,普通法院理都不理,才導致了後續的再釋憲。

看到釋字725有四組聲請人,就知道大家對大法官的期望及失望有多深。最受矚目的是文林苑王家,他們的損失,不論是有形無形,不計其數。

有人說,司法就像攪肉機,把人一而再、再而三的丟進去重複輾攪,最後不成人形。三級三審敗訴,才能聲請大法官解釋。幸運有了成果,還要再審、非常上訴,乞求司法再開一次門。之後,才可能真正平反。此間的折磨,只有當事人知道。我的當事人張國隆、柯芳澤先生,還先歷經了三十年的刑事官司才無罪定讞!

其實,只要普通法院有點憲法意識,何需勞駕大法官?回想釋字725的漫漫長路,法官們真能不心有戚戚?

相關評論參考3: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026000714-260109

社論-為大法官保障人民翻案權喝采


本報訊

大法官面前挑戰法令違憲成功的人有福了!即使大法官沒有宣告違憲法令立即失效,而只是預告定期失效的期間,聲請解釋成功的當事人從此也確定可有回到法院中得到翻案救濟的機會!
大法官日前作成一號新的憲法解釋(釋字725),對於近年來大法官宣告法令違憲時,因為經常給予定期失效的期間,以致常有聲請釋憲的當事人不能回到法院中得到應得的翻案救濟,形成釋憲機制保障個案人權上一項絕大的遺憾,終於提供了出路。大法官不允許法院只是因為大法官預告了違憲法令失效的期間,而拒絕對於成功獲得法令違憲解釋的當事人,聲請法院提供翻案救濟的機會。
陳新民大法官提供的意見書形容,在很大的程度上,此項解釋解決了「長達30餘年的憲政難題,勇於開創釋憲聲請人提起救濟之新機,乃功德無量之新舉。」用李震山大法官的話語,此事大法官解釋不適用當事人問題,已累積不少民怨,本項解釋只是在消弭業已形成的社會不正義。
本案源於先後4位成功挑戰違憲法令的聲請人,在得到大法官解釋之後,法院卻都以大法官業已預告法令失效的期間為由,拒絕受理聲請人翻案的請求。
4位聲請人的挫折感完全不難想見。其中不止一個例子,源自於不能得到冤獄賠償的問題。法院先是根據《冤獄賠償法》不許冤獄的受害人得到賠償,當事人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大法官一方面確認《冤獄賠償法》否定賠償的規定違憲,一方面要求違憲的立法應該至遲在兩年內修正,否則失效。可是當當事人回頭請法院根據大法官解釋改判理賠的時候,法院竟又再拒絕。理由是違憲的法律還沒有失效。這是明知違憲,也不肯保障受害人獲得冤獄賠償的權利了!這樣的法院,目無憲法、目無冤獄受害人權益的程度,豈能不予人顢頇而又匠氣十足,不知社會正義為何物的觀感?
令人不解,最高行政法院竟還將拒絕翻案的判決選為判例,不論是出於跟大法官鬥氣的心理,還是企圖少辦幾個再審案件,都極不可取,有愧行政法院根據憲法設立保障人民不受政府違法侵犯的天職。大法官這次一併宣告這項判例違憲,值得鼓掌。
湯德宗大法官特別提醒,不該忽略的是,當事人尋求翻案救濟是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蘇永欽與羅昌發兩位大法官則更強調,當事人聲請釋憲挑戰法律違憲,不啻也是在推行法治公益。鼓勵都來不及,法院怎麼忍心拒絕翻案救濟?
現行的司法制度與實務,慣將大法官與法院的職務分割,本身就是形成當事人尋求正義困難的深層原因。在35年前無罪卻遭受羈押近3年的當事人,聲請冤獄賠償,兩審失利,聲請大法官解釋,回頭聲請再審失利,現在一息尚存,二次請求釋憲得直,竟還要再回頭聲請再審,若真能如願,冤獄賠償的官司竟然要打個六審才能得到正義,正義也未免太昂貴了。而要是又再踫到顢頇的法官呢?簡直不敢設想。
不要小看、也不要以為,這事似乎不是經常出現的司法不公不義的情狀。以為是不常出現,短時間之中就一連出現了4件,請求翻案踫壁卻不知道可以聲請釋憲,或視司法如畏途的升斗小良,還不知有多少。此中可以發現,真正的關鍵還不在大法官正確地釋憲,而是法院的司法態度:在法院名銜不是大法官的法官們,是不是也懂得正確地適用憲法做出裁判。如果法官早能態度正確,根本不需要大法官解釋。
像釋字725號這樣一個解釋,大法官做得出來,沒有理由法官做不出來。唯一的差別,就是懂不懂得法官的天職是要捧著司法良知,努力實現由憲法交付保障當事人獲得社會正義!做不到的,就會成為法匠、恐龍。有人懷疑,法官不肯翻案,是不是覺得大法官的解釋讓法院有失顏面之故,我們不以為法官應該如此本位主義而置憲法與當事人權益於不顧。法官真要與大法官比個高下的志氣,何妨用判決與大法官的解釋比一比誰更懂得保障人民的憲法權益,最好是善用憲法裁判,讓大法官的解釋根本無用武之地!
我們為大法官這項新的解釋喝采,也對法官們改採正確的司法態度,具有高度的期待!


相關評論參考4:

http://www.stormmediagroup.com/opencms/review/detail/7f3a79fa-5e79-11e4-abc1-ef2804cba5a1?uuid=7f3a79fa-5e79-11e4-abc1-ef2804cba5a1



羅士翔觀點:所以,我們不用在法院流浪了嗎?


羅士翔 2014年10月30日 05:17

「柯先生,好消息!我們聲請釋憲成功了,大法官說冤獄賠償法違憲,你的案子可以再打一次了!」

「太棒了!律師先生,請問大法官說法律違憲,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所以是說法律條文還是有效嗎?」

「對,大法官有時候就是會這樣,擔心一下子就宣告法律無效,會動搖國本,所以就給一段緩衝時間,讓立法院去修法。」

「那這樣我的案子要怎麼處理?」

「沒問題,我們先拿這份大法官解釋來聲請重審。」

五個月後。

「柯先生,抱歉。今天法院通知駁回你的請求,理由是,法令並非立即失效,所以他們並沒有適用法律錯誤的違法情況,法院還是駁回了你的請求。」

「律師,為什麼會這樣?大法官不是說法令有違反憲法?為什麼違憲的法令法院還可以說他們沒有違法?律師你之前不是說大法官的解釋說了算?所有的法官都會聽大法官的?」

「律師,你怎麼都不講話了?」

大法官在上週五(10月24日)作出釋字725號解釋,這號解釋所面對的就是前述對話的情況。

當案件窮盡所有司法救濟程序後,仍然不如期待時,只能抬頭仰望大法官。好不容易大法官終於開金口,大夥欣喜若狂,聲請重審,結果,大法官宣告「定期失效」,被我國普通法院法官硬坳—法律在「時間屆滿前」,還是有效,自己沒有錯,案子還是無法改判。
  
憲法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抵觸憲法就是違憲,違憲就是無效。小老百姓百思不得其解。實則,我國普通法院法官依據違憲的條文所作成的裁判,就是未履行適用合憲規範裁判之義務(釋字第371號解釋參照),因此作成的裁判也就必然違憲,既是違憲,當然違法,法院不能以違憲條文仍然有效為由,辯稱自己沒有判錯。

我國普通法院法官硬坳的說法,完全無視於憲法的最高性與實效性,其實是二戰前德國將憲法供在政治神桌上長灰塵,聲稱憲法沒有規範性,只是方針條款的公法學餘緒(這種為權力者服務的公法學,連法實證主義都談不上)。德國在二戰後建立憲法法院,早已揚棄這種法學理論,反而是「我國普通法院法官」為了文過飾非,堅不認錯(認錯就會有究責),竟然在定期失效的解釋類型裡,未經大法官同意,偷偷的借用這種邏輯為自己辯護。

大法官跟普通法院法官的矛盾折磨著小老百姓,聲請「大法官」釋憲困難,「普通法院法官」們總不吝多給小老百姓幾次機會再次聲請。總算,大法官在725號解釋把話說清楚:宣告法令「定期失效」時,各級法院不得以期限內仍屬有效來駁回至此,普通法院法官們已無法再以現行法仍有效為由不給人民救濟。

除了這次釋字725號解釋聲請人所各自代表的638658670709號解釋之外,實際上仍有不少大法官宣告定期失效的釋憲案。

釋字第653號解釋為例,釋憲的爭議是,受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處分時,是否有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聽起來理所當然肯定的事,在法庭上竟如同一則都市傳奇,直到2008年才從大法官口中證實,要求相關機關2年內進行修法。然而,故事還沒完,聲請人拿著653解釋聲請再審,最高行政法院竟說這號解釋說法令並非「即時失效」,因此無從讓聲請人獲得救濟。而直到今年才又讓大法官作出720號解釋,表示修法前應讓聲請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進行救濟。據了解,當時那位受羈押的被告,已服完刑期,卻仍然為2002年他初入看守所受到的處分尋求司法救濟,追求他的正義。

653號解釋同樣給了2年期限,但過了快6年,相關法令還是沒有修正。同樣的,另一則釋字530號解釋,要求2年內檢討司法院等相關組織法令,至今已過13年,仍未見檢討修正。立法怠惰,大法官沒輒,普通法院法官又硬坳,結果苦的是癡等正義的小老百姓。

我們無從得知大法官們究竟考量了哪些要作出「定期失效」的解釋,以及「2年」的理由何在?但要解決這個問題卻十分簡單。當訴訟一再被駁回,最終來到大法官面前時,應該要由大法官定紛止爭,為一切給一個合憲的裁判後到此為止。就此,也牽涉著憲法解釋制度的選擇,如果我國有憲法訴願,流浪法庭30年的老先生們,可以早幾年離開司法,其他案件的當事人也都能早點得到正義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於立法院審查中,希望立委們以此為例,了解人民對司法的不滿與期待何在,完成修法。

*作者為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



相關評論參考5: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030000884-260109



有話要說-違憲法律立即失效 然

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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