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合議庭以司法罕見的效率,針對大統在製造販賣食用油中攙入銅綠素的刑事訴訟,於兩個月的時間做出判決,大統公司董事長高振利,因執行業務而犯《食品衛生管理法》及詐欺取財等罪,遭重判16年徒刑,執行罰金5千萬元。因高振利有逃亡之虞,拘提羈押。
由於本案尚可上訴,我們不擬擅為評論褒貶。聆判之後,彰化檢方認為被告有不法所得19億餘元,應該宣告沒收,對於法院只處5千萬元罰金,相當有意見。這倒是個值得探討而且慎思明辨的問題,在此提出我們的看法。
檢方的態度,如果不能說是譁眾取寵,至少是過於本位而且有欠專業。譏諷法院不知沒收不法「所得」19億元,看似為了公共食品安全而欲展現要求嚴辦嚴罰的態度,其實只是迎合民粹反應的說法,無補於問題的真正解決,法院真如檢方所說沒收19億的不法所得,只怕會製造更多的問題。
所謂沒收,是將被告19億元之所得納入國庫的意思。食品衛生發生嚴重的問題,法律上至少有3條對付的途徑,一是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例如判處徒刑、罰金、將犯罪所得沒收等),其目的是應報加上嚇阻犯罪;二是追究行為者的行政法上責任(例如由主管機關勒令回收、停業、歇業、裁罰等),其目的是預防繼續違法,造成更多的傷害;三是透過民事訴訟,包括集體訴訟、公益訴訟等方式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害,其目的則是讓受害者得到金錢彌補損失。
檢方處理的是刑事追訴,只是第一條路。在徒刑之外從事鉅額沒收或是課以鉅額的罰金,看似可以大快社會人心,增加公眾對於食品安全的安全感,但是卻會對於第三條途徑,也就是苦主追求民事賠償,產生排擠效應。不要說沒收19億元了,要繳給國庫的5千萬元罰金其實也會讓被告支付受害人的能力減少了5千萬。國家在被害人獲得賠償之前,搶先要求被告支付罰金給國庫,難道不是在與犯罪被害人爭利嗎?其實行政罰的罰鍰有時亦會有此種副作用,越是鉅額的罰款,越是形成被害人求償的困難。
要對公共食品衛生的犯罪者實施有效制裁,判刑、勒令回收、停業、歇業都是可行的辦法,但是沒收鉅額的所得或是加課鉅額的罰金,固然會大快人心,讓執法的績效顯得亮麗,對於受害者獲得有效的賠償,有時不但沒有幫助,而且只會有反效果。
檢方還在法條用字上作文章,說是法律規定的是沒收所得,不是利得,所以應該沒收19億元,不必計較被告的成本花費。這其實是基於本位主義玩弄文字了。所得是否等於利得,是法律解釋問題,不是修不修法的問題。例如所得稅法上稱呼所得,一向就是指業已扣除成本費用之後的利得。
本案真正的考慮,並不是該不該將所得解釋為利得的法匠思維,而是該不該使用鉅額的沒收影響民事求償的刑事政策思維。檢方的批評,似乎顯出得是向社會民粹討好表功的本位主義心思,卻看不到宏觀通透的刑事政策智慧。其實檢方一旦實施刑事扣押被告犯罪所得,於受害者求償極有助益,但若是為了顯示辦案績效而竟鼓吹由國庫與民爭利,絕非刑事沒收制度的本意。
類似的本位主義也存在於其他政府部門。法院判決後,地方衛生局長向媒體抱怨,檢察官沒有到場時,業者辱罵衛生局稽查員、妨礙稽查,乃主張應該賦予稽查人員搜索扣押的強制處分權,正也是鼓動民粹的本位主義作祟表現。業者妨礙公務,可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搜索扣押應得法院同意,檢察官到場的時間則是事前的行政協調問題,以之作為要求強制處分權的藉口,具見地方政府首長法治觀念薄弱的程度,令人浩嘆。
彰化地院即將針對大統案的第一件民事求償官司宣判。刑事判決出爐後檢方與行政部門的反應,讓我們看到過多訴之民粹討好的機關本位,並不是有效解決社會問題的政策智慧。大統案涉案廠商自有其應負的法律、行政、社會與道德責任,但責任與行為應該平衡。社會問題層出不窮,政府一味以民粹討好方式應對,往往是不能妥善解決問題的病灶所在,這種現象真是令人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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